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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
移交管理实施细则
(送审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移交验收和接管工程程序,根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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