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货物、服务采购及工程管理指导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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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货物、服务采购及工程管理指导方案 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程序,健全采购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本意见适用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但不适用于集团型公司内部物资交易。 二、货物、服务采购审核程序 1.本意见所称货物、服务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多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为完成货物安装的相关建设服务及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各类服务行为。 2.企业购买房产、土地、股权等重大物资采购应按《关于印发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仙政办发〔2015〕122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流程审批。 3.企业采购车辆的,按《县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仙车改〔2018〕2号)有关规定审批后,按照采购流程进行采购。 4.危化物品按相关行业规定执行采购。 5.加强采购预决算管理。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制定合理的采购预算,执行采购活动,原则上无预算不采购、不支付资金,编制的年度采购预算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企业年度物资采购情况制定年度采购预算执行决算情况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管理。 6.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公司货物、服务采购审批制度,并根据所需的类别和采购金额大小,建立和完善民主化、科学化、信息化的分级分权管理的采购决策机制,实行决策人负责制。除上述2、3两项采购外,由企业按内部采购流程自行审批。 7.逐步实现采购程序信息化监管,完善采购流程,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采购过程可留痕、采购结果可追溯、采购资料可备案。 三、货物、服务采购执行程序 1.企业货物、服务采购原则上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流程进行。 2.企业应坚持比质、比价、按期、按量采购的原则,鼓励企业进行团体采购和集团采购,有效降低采购成本。 采购时,如因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导致决策无法执行,应重新进行决策后方可组织实施采购。 3.企业采购同类项目在同一会计年度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企业采购同类项目在同一会计年度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应根据政府采购相关采购方式的规定和企业采购制度,履行决策程序,明确采购方式,实行公开采购。 企业采购同类项目在同一会计年度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的,可根据企业采购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后实行采购。 4.企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编制招标文件,经采购单位审查后(见附件一)将招标公告等信息在指定的省级政府采购媒体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按规定的采购程序依法组织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负责对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并对代理事项承担责任。 5.企业确因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2)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6.采购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公开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合同等招标相关资料报县国资局备案。(见附件二) 7.企业进行采购后,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明确各自的权责。 8.企业对所采购的物资必须办理必要的验收手续,对其质量、数量等事项进行监督。 9.采购后形成的资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资产购置、使用、处置制度,认真做好资产核算、调配、维护等管理工作。 四、货物、服务采购监督管理 1.县国资局对企业采购提供政策指导,并将企业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2.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合理、规范地决策货物、服务等采购行为,并根据企业相应规章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实施。 3.县国资局对违反本意见造成的采购管理混乱、应公开招投标而未执行、或公开招投标造成投标人有效投诉的,应责令企业予以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鼓励企业对低值易耗品、办公设备,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的常规原材料及用于企业经营的日用百货、农副产品等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建立供应商目录库,实行供应商动态管理。 五、工程项目监督管理。 1.本意见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 2.企业建设工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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