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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私募投资基金的设立及管理运作
一、主要法律依据
1. 《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指南》
2. 《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及运作指引》
二、相关定义
1.本地私募基金
本地私募基金,是指依据澳门法律通过法人或契约等形式设立,以非公开形
式向不多于 50 名专业投资者募集资金,按照私募基金管理规章的规定,以募集
所得的资金进行投资及管理的投资基金。
2.非公开形式
非公开形式,是指非面向公众招募,且不通过任何公众渠道进行宣传与销售。
3.专业投资者
符合如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属于专业投资者:
(1)拥有投资组合不少于 800 万澳门元的个人(包括与关联人士开立联名
账户的个人);
(2)拥有投资组合不少于 800 万澳门元或者总资产不少于 4000 万澳门元的
公司或合伙人。
三、总体要求
1.监管部门
私募基金的设立,须向澳门金管局办理报备手续。
2.私募基金名称
私募基金须在名称内加上“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等词。未经报备,
任何实体或个人均不得使用“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等字词或近似的名
称。
3.私募基金涉及的相关主体及要求
在澳门设立私募基金,所涉及的相关主体及要求如下图所示:
1
专业投资者 1 专业投资者 2 专业投资者 3
管理
私募投资基金 受寄人
(由管理实体为基金聘
管理实体 任。受寄人为在澳门或
(获许可在澳门经 全权管理人(如有,由管理实体
外地获许经营受寄业务
营的银行、金融公 为基金委托)
的受监管金融机构。如
司、投资基金管理 全权管理人须为澳门或外地获许
属于外地受寄人,其须
公司或财产管理公 经营有关业务的受监管金融机
为受到澳门金管局所接
司) 构,如属外地者,其必须为受到
纳的外地监管部门审慎
澳门金管局所接纳的外地监管部
规管及监督的实体)
门审慎规管及监督的实体
即基金管理人
4.管理实体 ( )、受寄人、全权管理人的关系、人员任职及责
任承担
(1)受寄人与管理实体及管理实体委托的全权管理人(如有),不能为同一
实体,但可以为同一实体的附属机构。而受寄人不得为管理实体及全权管理人(如
有)之附属机构,反之亦然。
(2)在受寄人内担任管理、领导或主管职务的人员,不得在管理实体及全
权管理人(如有)内执行或担任与其受寄业务存在冲突的任何职务,反之亦然。
(3)受寄人与管理实体须就不履行管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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