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私募投资基金的设立及管理运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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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私募投资基金的设立及管理运作 一、主要法律依据 1. 《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指南》 2. 《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及运作指引》 二、相关定义 1.本地私募基金 本地私募基金,是指依据澳门法律通过法人或契约等形式设立,以非公开形 式向不多于 50 名专业投资者募集资金,按照私募基金管理规章的规定,以募集 所得的资金进行投资及管理的投资基金。 2.非公开形式 非公开形式,是指非面向公众招募,且不通过任何公众渠道进行宣传与销售。 3.专业投资者 符合如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属于专业投资者: (1)拥有投资组合不少于 800 万澳门元的个人(包括与关联人士开立联名 账户的个人); (2)拥有投资组合不少于 800 万澳门元或者总资产不少于 4000 万澳门元的 公司或合伙人。 三、总体要求 1.监管部门 私募基金的设立,须向澳门金管局办理报备手续。 2.私募基金名称 私募基金须在名称内加上“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等词。未经报备, 任何实体或个人均不得使用“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等字词或近似的名 称。 3.私募基金涉及的相关主体及要求 在澳门设立私募基金,所涉及的相关主体及要求如下图所示: 1 专业投资者 1 专业投资者 2 专业投资者 3 管理 私募投资基金 受寄人 (由管理实体为基金聘 管理实体 任。受寄人为在澳门或 (获许可在澳门经 全权管理人(如有,由管理实体 外地获许经营受寄业务 营的银行、金融公 为基金委托) 的受监管金融机构。如 司、投资基金管理 全权管理人须为澳门或外地获许 属于外地受寄人,其须 公司或财产管理公 经营有关业务的受监管金融机 为受到澳门金管局所接 司) 构,如属外地者,其必须为受到 纳的外地监管部门审慎 澳门金管局所接纳的外地监管部 规管及监督的实体) 门审慎规管及监督的实体 即基金管理人 4.管理实体 ( )、受寄人、全权管理人的关系、人员任职及责 任承担 (1)受寄人与管理实体及管理实体委托的全权管理人(如有),不能为同一 实体,但可以为同一实体的附属机构。而受寄人不得为管理实体及全权管理人(如 有)之附属机构,反之亦然。 (2)在受寄人内担任管理、领导或主管职务的人员,不得在管理实体及全 权管理人(如有)内执行或担任与其受寄业务存在冲突的任何职务,反之亦然。 (3)受寄人与管理实体须就不履行管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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