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信用卡利率定价和经营管理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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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从1985年我国第一张信用卡诞生以来,信用卡产业在“金卡工程”等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得到了长足发展。截至2015年底,全国信用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3.9亿张,信用卡期末应偿信贷余额为3.1万亿元,占国内居民人民币短期消费贷款比重约75%,对扩大消费、便利居民日常生活和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信用卡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从制度上进行改革、引导和规范。一是现有监管制度对信用卡利率、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和滞纳金等信用卡产品的核心内容规定过于细致和固化,不利于信用卡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发展,不利于激发信用卡市场活力;二是随着消费金融创新升级和个人经济活动的日益丰富,持卡人对信用卡透支消费、预借现金等服务提出了更加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三是近年来,持卡人纠纷和信用卡息费争议时有发生,持卡人权益保障制度亟需完善。 人民银行高度重视信用卡产业发展,结合当前信用卡市场的新形势,以改进信用卡服务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科学把握、统筹兼顾业务创新需求和防范市场风险,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通知》,以引导发卡机构建立健全差异化经营战略,促进信用卡产业转型升级。 二、信用卡利率市场化的原因和具体措施是什么? 在信用卡产业发展初期,政府规定统一固定利率,有利于形成标准化、规范化信用卡产品和服务,对推动信用卡产业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信用卡市场内、外部环境变化,现有信用卡利率政策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目前信用卡利率定价缺乏灵活性和差异性,难以满足持卡人对循环信用服务的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二是固定单一利率束缚了发卡机构信用卡资产业务的精细化发展,不利于有效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信用卡产业从“跑马圈地”向“精耕细作”转型升级;三是信用卡透支利率与存贷款利率之间未建立联动关系,信用卡对鼓励消费、扩大内需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对此,人民银行积极研究信用卡利率政策,审慎、稳妥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发展。考虑到近年来信用卡市场逐渐成熟,风险管理体系日趋完善,信用卡分期付款自主定价已为利率市场化作出尝试并积累了一定经验,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基本成熟,人民银行充分听取有关各方意见,确立了分步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的总体思路。在借鉴国外成熟信用卡市场利率水平、调研国内市场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透支利率上限为现行透支利率标准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在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同时,配套放开信用卡透支计结息方式、对溢缴款是否计息及其利率标准等相关政策限制,以进一步完善利率市场化机制。 三、为什么要对信用卡透支利率设置上限和下限? 对信用卡利率设置上限和下限,待时机成熟再全面实施市场定价,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实施分步走、渐进式改革,有利于发卡机构在过渡期内进一步积累定价数据和经验,引导其完善信用卡利率定价机制;二是目前各发卡机构信用卡风控能力和定价能力参差不齐,进行利率上限和下限指导,有利于避免个别发卡机构盲目降价打价格战,导致不公平竞争和高风险客户过度举债,从而增加信用风险,引发市场局部混乱;三是在目前信息披露机制有待加强的情况下,设置透支利率上限有利于防止个别发卡机构不合理收取过高利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积极推动发卡机构建立健全信用卡利率定价和经营管理机制,结合信用卡市场发展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稳步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进程。 四、为什么要取消对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的限制? 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是信用卡的重要特征和核心服务。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并统一规定持卡人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使发卡机构对不同层次的客户缺乏差异服务的弹性和空间,不利于发卡机构自主创新和改进服务。《通知》取消上述限制,旨在赋予发卡机构更多自主决策空间,由发卡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等级灵活组合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为持卡人提供多样化选择,形成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的市场格局。 五、《通知》引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并禁止收取超限费,有何考虑? “滞纳金”的概念带有较强行政强制色彩,不适宜用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立足于公平原则和合同关系,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同时,鉴于目前发卡机构已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超过授信额度交易的自动控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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