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现状及趋势分析.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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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监管——发改委 2012年5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发改委和海关总署批准了如下城市为试点城市,其中仅有首批批准的郑州、上海、重庆、杭州、宁波和后续的广州、深圳获得进出口双向试点资格。 第62页,共90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三 跨境电商监管——海关总署 2014年1月,《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的公告》 2014年7月,《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57号文,增列海关监管方式“1210”) 确定了一般出口、特殊区域出口、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等四种跨境电商试点业务模式。 第63页,共90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三 跨境电商监管——海关总署(续) 一般出口 出口卖家以邮件/快件方式,将商品寄送给海外消费者。在通关方面,企业将三单信息通过服务平台传送给海关,海关审核电子清关后放行,后期企业再汇总清单进行报关。 直购进口 即进口B2C,也称“集货模式”。消费者网购后,商品从境外运输入境,并以个人物品方式向海关申报,缴纳行邮税后,再经国内快递发到消费者手中。 特殊区域出口 出口卖家将货物放入国内的保税区,实现退税。国外消费者下单后,货物从国内的保税区发货。从目前的试点情况来看,这种模式优势不明显,实操性不强。 网购保税 即进口B2B2C,也称“备货模式”。消费者网购后,商品以个人物品方式申报,直接从境内保税区快递到消费者手中。此前,企业已经把商品以货物形式报关,存放于保税区。 第64页,共90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三 跨境电商监管——质检总局 2013年11月,质检总局首次下发了《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指导意见》,以支持出口跨境电商的发展。提出了三个关键要求: 企业与商品备案管理制度。提前备案有助于通关过程中更快速的放行。 出口商品全申报制度。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将订单、支付单、运单等三单信息传输给检验检疫局。 检疫监管为主。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境商品的监管主要包括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以检疫监管为主的政策,将降低跨境电商企业负担,有利于促进进出口增长。 第65页,共90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三 跨境电商监管——央行/外管局 2013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区开展试点。2015年1月,该试点业务扩展至全国范围内。主要有两个突破点: 无报关单也能办理贸易结售汇业务。 跨境电商企业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 第66页,共90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三 跨境电商监管——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出口退税政策。 但规定中明确要享受出口税收政策,都必须有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如果要享受出口退税还有有增值税发票(或消费税缴款书)。由此可见,这个文件并没有很大的突破。 第67页,共90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三 国外政策影响出口跨境电商 对于进口国来说,大量涌入的邮政小包却带来不少负面影响: 占用邮政通道资源 增加海关负担 冲击进口国关税 影响进口国本土电商发展 第68页,共90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三 国外政策影响出口跨境电商(续) 俄罗斯 俄罗斯财政部: 自2014年7月下旬起,可以免税入境的跨境网购包裹从价格小于1000欧元且每月不超过31千克,调整为对150欧元以上或10千克以上的包裹入境收取其价值30%的关税。 俄罗斯邮政: 2014年9月,俄罗斯邮政部门表示,不再收寄平邮小包,将在近期内实施。 第69页,共90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三 国外政策影响出口跨境电商(续) 阿根廷 阿根廷税收征管机构: 2013年年底,特定外汇支付的税率从20%提升到35%,这些应税项目包括海外信用卡支付,以及民众向政府购汇支付旅游费用的行为。 阿根廷海关: 自2014年年初起,民众通过海外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入境后,将不再享有邮政送上门服务。这些商品将统一汇总到海关办公室,由消费者自行领取。此外,消费者在海关领取时必须签署一张申报书,以方便进口税收统计。 每人每年最多进行2次境外网购,每年购物金额若超过25美元,则应对超出部分缴纳50%的关税。 第70页,共90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三 提纲 跨境电商相关概念及发展环境 跨境电商行业发展历程及规模 跨境电商产业链及商业模式 跨境电商物流 跨境电商支付 跨境电商监管 跨境电商出口模式对比分析 跨境电商进口模式对比分析 跨境电商发展趋势分析 第71页,共90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三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及其商业模式分类 分类标准 商业模式 代表企业 产业终端用户类型 B2B平台 敦煌网、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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