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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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1.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 作出退学处理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高等学校对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受教育者作出影响其基本权利的决定时, 应当允许其申辩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否则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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