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雨:笔录类证据质证要点.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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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类证据的质证要点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雨 勘验、检查笔录 辨认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 搜查笔录 扣押笔录 称量笔录 取样笔录 一、共同特点 1、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质证  《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对证据的真实 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 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 断。 2、见证人问题 (1)担任见证人的条件 《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 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 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毒品案件提扣称取送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 的人; (二)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被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吸毒的被害人及其近亲 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办理该毒品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实 习人员或者其聘用的协勤、文职、清洁、保安等人员。 职业见证人问题 《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 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毒品案件提扣称取送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 项: 办理该毒品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院的工作人员、实习人员或者其聘用的协勤、文职、清 洁、保安等人员。 (2 )是否必须得有适格见证人的问题  《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 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 《毒品案件提扣称取送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或者见 证人不愿签名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 关活动进行拍照并录像。 3、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后仍有效  《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三条: 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 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 的根据。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 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 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 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毒品提扣称取送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存在瑕疵,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 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经公安机关 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相关证据;不能补 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者判决的依据。 二、具体问题:1、辨认笔录 辨认要求: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 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 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 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 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 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 制。 2、勘验笔录及其现场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 不得少于二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 公民作为见证人。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 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 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3、称量笔录、取样笔录  (1)是否应当场的问题 《公安机关禁毒民警执勤行为规范》 第七条对现行查获的毒品、毒资和赃物等,应尽可能在 现场做到“五个当场进行”:即当场拍照或摄像;当场 讯问和指认;当场称量毒品;当场封存检材并送交鉴定; 当场取得在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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