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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律师申明:
一、出具本报告的依据
1.贵公司与本所的约定,本所指派律师组成项目组参与贵公司并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目标公司”)之项目的相关工作,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本报告。
2.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出具本报告。
3.本所律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报告。
二、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报告出具日以前已发生的事实,并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2.本报告系前期的调查结果,调查范围主要包括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业务和技术、主要财产、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重大债权债务、收购兼并、税务、诉讼仲裁、董监高情况以及劳动用工等事项。对于本报告出具后有关情况可能发生的变化,本所律师保留对本报告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权利。
3.本次尽职调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主要为审阅截至2015年11月2日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与信息,与目标公司有关人员会面和交谈,听取他们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4.为出具本报告,本所律师假设:
(1)目标公司提供的副本、复印件均与正本、原件相符,是真实、完整、有效的;
(2)本所律师审阅的全部文件的印章、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目标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本所律师作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书面或口头)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
5.对于本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是根据目标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或陈述发表法律意见的。
6.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报告所揭示的问题系基于目标公司已经披露给本所律师的事实,因受目标公司提供资料所限,本所律师无法评估目标公司未披露事项所涉法律问题及风险。
7.本报告仅就目标公司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8.除贵公司外,未经贵公司和本所律师的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传阅、摘抄、引用或者复制本报告。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贵公司
指
北京b有限公司。
a、公司
指
a有限公司。
c
指
d股份有限公司c。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章程
指
《a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指人民币的货币单位。本报告除特别指明外,均同。
第二节 a概览
a现时的工商登记情况如下:
一、公司名称:a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 ??? ??。
三、实收资本:? ??? ??。
四、法定代表人:? ??? ??。
五、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六、公司住所:? ??? ??。
七、经营范围:? ??? ??。
八、公司类型:? ??? ??。
九、营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十、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和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
?
?
2
?
?
?
3
?
?
?
4
?
?
?
?
合计
?
?
根据a的说明,Y、Z系代他人持股,X为公司创始人。
第三节 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瑕疵
根据公司的说明,a于2011年4月设立时,股东Y系代他人持股,公司于2013年7月增资至1,000万元时,股东Z所认缴股份亦为代他人持股。公司真实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某国企任职,不具有适格投资者身份,公司为了保护该股东而未能提供该股东的信息。另外,公司未能提供代持关系的相关支撑文件,如银行流水、代持合同等,故本所律师无法核实上述代持关系的真实性。根据公司现时的工商登记信息,Z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但根据公司的说明,Z已退休在家,未参与公司任何生产经营活动,而公司亦未能提供真实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及证明文件,本所律师无法核实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综上,由于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本所律师无法核实公司真实股东及持股比例,亦无法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真实情况,a的股权存在产生纠纷的风险。本所律师建议,在贵公司并购a前,可要求a披露真实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并取得相关主体的声明确认,以尽可能降低股权纠纷产生的可能,同时亦可要求a为还原真实股权承诺具体步骤和措施。
二、关联方、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及竞业禁止问题
由于公司未能提供公司股权代持的相关证明文件,亦未披露相关真实股东的信息,本所律师无法核实公司的真实股东情况,亦无法核查公司全部的关联方,故本所律师无法核实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及竞业禁止问题。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与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相似的某国企中任职,且公司与该国企的控股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故公司存在涉嫌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涉嫌违反竞业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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