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失信“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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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失信“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县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单位的管理,规范设计市场和设计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设计水平,根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设计单位即在县范围内承接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失信“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惩戒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对有下列情形的设计单位,实施失信“黑名单”管理: (一)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未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导致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或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随意篡改规划设计条件,或未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的。 (三)施工图设计明显不符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成果稿方案的。 (四)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隐瞒项目有关建设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设计单位拒不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技术核查,或拒不配合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六)未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建筑施工图相关技术指标统计明显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等要求的。 (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发现有第四条情形之一的,向设计单位送达《县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失信“黑名单”管理预警书》(附件1)。设计单位对预警内容有异议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设计单位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召集联席会议进行核实。设计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信;不成立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采信,并向设计单位送达《县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失信“黑名单”管理决定书》(附件2)。 设计单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县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失信“黑名单”管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一次,并提交书面的复核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设计单位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当事人。 设计单位需在收到《县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失信“黑名单”管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设计单位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整改执行。 第六条?失信“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管理期限内,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不再接收该单位提交的任何项目的设计成果,管理期限届满后3年内,再次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管理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3年。 第七条?失信“黑名单”信息于每个月20日前通过“信用”向社会公布,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公布期限届满,有关信息内容将从“信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中删除,转为信用档案资料保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学会及县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上报县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失信“黑名单”信息。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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