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条文及释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pdfVIP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条文及释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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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条文及释义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按照本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章是唯一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即我国沿海货物运输的一章。这是因为国 内沿海运输还有计划。实施的是承运人完全过失责任制,以及运输单 证为不可转让的运单等。 本章规定的与国际通行的国际公约接轨,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 致,指定本章过程中参照了海牙维斯比、汉堡规则的有关规定, 从我国实际出发兼容并蓄,在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上采用了海牙 维斯比规则的规定,又考虑到国际海运法规发展趋势,吸收了汉堡及 现行国际规定的若干规定。 本章共八节 66 条,是本法中条款最多的一章。第一节为一般规 定,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四节运输单证, 第五节货物交付,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 定和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本节共 5 条,是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般原则规定。本节就海 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货物等定 义做了规定,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形式、本章规定除了本法另 有规定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强制约束力以及本章有关承运人的责 任和义务为最低责任和义务等做了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由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刚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条款。 按照本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 承运人的义务是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经由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托 运人的义务是向承运人交付货物。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有下列三类: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者协议。双方就在一定时间内运输的货 物总吨位,使用的船舶,运价,装运条件,起运港和目的港等达成的 协议的货运总合同。为了实施总合同,可以在分批运输时签发提单, 也可以另行订立航次租船合同。 2。班轮运输合同,又称件杂货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一般是指有 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证明的合同,对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是指提 单上的规定。 3。航次租船合同。在该合同中,考虑到船舶仍在出租人的控制 和占有之下这一重要因素,与班轮运输合同是一直的,故也视为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但鉴于航次和租船合同尚有自身的一些特点,本章对 该合同又做了某些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 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二、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 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人。 三、 “托运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 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一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 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四、 “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五、 “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箱货物的 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章若干重要用语的定义的规定。此类用语 的定义基本上参照了汉堡的规定,特别是引进了 “实际承运人”的概 念,进一步便利托运人、收货人确定负责货物运输责任的人。现分别 就上述五项定义,说明如下: 一、承运人 海牙规则有类似的规定。但在该规则中,把船舶所有人或者承租 人作为承运人的例子特别予以指出,说明了这钟情况在实践中的普遍 性。但是,进数十年来,航运业各个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承运人 除了船舶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外,还有其他人,如无船承运人也常常以 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所以本款的规定更能反映出当前的实际情况。 在租船合同下,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谁是该提单的承运人, 这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下述三个方面可作为依据。 1、租船合同下的船舶是谁占有和控制的。 2、租船提单下的其抬头是由谁的名义表示的。 3、提单是谁签发的。 以定期租船合同为例,在该合同下,货物运输在不同的阶段中, 船舶分别由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控制和占有。为了保护收货人在内的提 单持有人的合法的权益,法律上常常把出租人盛租人作为提单内的 “合作承运人”,如果货物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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