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静态交通秩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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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静态交通秩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城车辆停放秩序,加强对车辆停放的管理,有效缓解县城区交通拥堵压力,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含县工业集中区)范围内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的静态交通秩序管理。 笫三条本办法所称静态交通秩序管理,是指采取宣传教育、行政处罚和建设市政设施等方式,有效规范县城车辆的停放行为,规范静态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县公安交警部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县城静态交通秩序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处理关于静态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及信访投诉;负责对侵占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县城规划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规费征收;负责临时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养护、维修和特许经营等管理工作;做好重大活动期间的车辆停放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建设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县公安交警部门和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园广场等县城公共区域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是指自行车、助力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停车场所。 第六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本着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加强与交通体系相协调的原则,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通过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多渠道投资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建设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智能化停车的原则,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绿化、广场等地下建设地下停车场;充分利用立体空间建设立体式停车场。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加快静态交通秩序管理的智能化建设。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执行。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区、旅游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 鼓励单位、个人兴办停车场或者出租自有场地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停放车辆。 公共停车场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放专用泊位,建设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第三章停车场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地,实行产权登记制,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并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适当地点和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停车诱导、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信息公示牌。 (二)在停车场内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通)道防滑线;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监控等设施;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收取停车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统一发票,公示停车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按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五)不得在停车场内设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托运部及客货运信息代办点或者从事其他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六)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交通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排水、消防、通风、照明、防盗等设施,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活动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停车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 第十三条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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