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绿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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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绿线管理,创造良好的县城人居环境,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县城规划区内(含工业集中区)县城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绿线是指本县县城规划区内(含工业集中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现有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规划绿地)。 下列区域应划定县城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二)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等附属绿地; (三)县城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水体、山体等县城生态控制区域; (四)县城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及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需要确定的保护范围; (五)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县城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应足额列入县财政预算。 县城绿线划定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县住建、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积极配合。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县城绿线执法管理工作,县工业集中区及县住建、自然资源、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等县直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县城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然资源、园林绿化、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科学确定县城绿化建设的目标、责任、标准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的基本控制范围,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分配和控制要求,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县城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县县城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划定其绿线,规定绿地率等控制性指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上层次规划的要求,提出绿化配置原则、要求及控制指标,划定绿线,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编制新建县城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总体规划和修改已建成公园绿地的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县城绿地系统规划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报批。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县城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绿地、服从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县城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县城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 县城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控制指标为: (一)绿地占居住区用地面积,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二)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城区内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之间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交通枢纽绿地率不低于20%;商业中心绿地率不低于25%;工业、仓储企业绿地率不高于15%,化工、煤炭等特殊生产企业的绿地率不低于2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四)公园绿地面积:综合公园绿地率不低于70%,社区公园绿地率不低于65%,带状公园绿地率不低于60%,街头游园绿地率不低于55%; (五)为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等立体绿化,提高立体绿化水平,其立体绿化总面积可按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折算为绿地面积。 (六)涉及特殊地段、特殊地块,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程序根据现状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相关会议研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县城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变更和修改,但应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依法依规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修改的;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修改的; (三)因重大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需修改的; (四)确需变更和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县城绿地保护目录应当按照保护等级编制。本县县城绿地分为下列三个保护等级: (一)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开放性公园绿地为一级保护绿地;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至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园绿地为二级保护绿地; (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为三级保护绿地。 第十二条 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形,确需调整城市绿线的,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属于一级保护绿地的,由县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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