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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
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
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医疗、误工津贴、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伤残、 医疗、误工津贴、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
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
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
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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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
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
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
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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