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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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业培育与发展,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国办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6〕 91 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 实施意见》(政办发〔 2017〕114 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实施 意见》(政办发〔 2016〕121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好敬老院闲置资源,减少财 政投入,对镇敬老院实行“公建民营”管理模式改革试点。 为顺利推进镇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 实施方案。 一、镇敬老院基本情况 镇敬老院位于县镇新城雨林大道相思路,院内占地面积 14.97 亩,现有二幢三层砖混结构宿舍楼, 建筑面积 5836.29 平方米,房间 87 间,可安置 164 张床位,总投资 788.82 万元。是县民政局下属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工作人 员 2 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 5 人。承担镇、勐伴镇、磨 憨镇、瑶区瑶族乡、农场及镇敬老院转入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目前已入住特困人员 21 人。 二、改革原则 (一)保持公益性原则。镇敬老院实行“公建民营”改 革后 , 须确保服务用途不改变,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确保当地特困供养对象养老需求的基础上,向本地社会失能 和高龄老年人开放。 同时,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 为当地老年人提供优质、完善、安全的养老服务。 (二)国有资产安全原则。县民政局要对镇敬老院现有 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并按照规定和程序报县国 资委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清查范围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 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等。实行“公建民 营”改革后, 原有的土地、 房屋等国有资产的产权性质不变, 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 贷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同时要加强国有资产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完善服务原则。镇敬老院实行“公建民营”改革 后,运营方要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服务需求,按规定比例合理配置护理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护理专业水平。要配备合理适用的护理设施、设备,为服务对象 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开展生活照料、 医疗康复、 文体活动、精神慰藉等多样化养老服务,为服务对象营造安享晚年的幸 福乐园。 (四)强化监管原则。运营方要明确经营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建立退出、续约、风险防控等机制。县民政局要建立健全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作用,并经常性开展检查、评估、监督,确保经营方有效落实协议。 三、改革内容 (一)运作方式。将镇敬老院所属的土地和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有偿提供运营方,在运营第六年起收取资产使用费。通过公开招标,在相关审批部门的监督和审核下,确定运营方。运营方要按照医养健融合发展的思路,在事先征得产权方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利用产权方闲置用地新建、改扩建或添置养老服务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投资改造后,合同期内由运营方自行开展养老、托老、医疗康复等养老服务,运营方按合同约定缴纳一定的资产使用费(租金)、管理费和政策规定的税费等,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贴或税费减免政策。合同期满后,运营方新建、改扩建或添置的养老服务设施所有权无偿移交产权方。 (二)资金投入。运营方需投入一定资金对镇敬老院现有的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提升,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服务建设标准。 (三)服务对象。镇敬老院改建改造后,运营 方首先须满足于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床位,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或协议设定方式将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移交运营方托养, 并按规定比例配备护理人员,剩余床位面向社会招收有养老 需要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运营方不得向入住的特困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四)合同运营管理服务期限。委托运营管理 服务期限为 10 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运营方享有优先继续运营管理权。 (五)镇敬老院现有人员的安置。镇敬老院编 制内在职人员隶属关系、机构、编制性质保持不变,负责镇敬老院的监督管理;现有在岗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合同期满后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并核销镇敬老院政府购买岗位,愿意在公司(乙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且经运营方考核合格的,运营方应给予优先聘用。 (六)项目建设要求。运营方对镇敬老院的改 造建设, 包括室内外消防设施改造、 室内外装修、 庭院绿化、设施设备升级更新、信息平台建设、人员培训配备等,全面 提升镇敬老院的硬件和软件水平,改善特困供养对象的生活环境及护理条件,改造后必须在达到相关行业标准并取得相关部门许可或批复同意后才可投入运营。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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