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四版)朱力宇-全套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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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四版)主编 朱力宇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章 法理学原理及其案例 本章结构【引例】 恩格斯论“职业法学家阶层”第一节 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教育第二节 法理学及其原理第三节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第四节 法理学的案例分析【引例】 恩格斯论“职业法学家阶层” 1872年6月至1873年2月,恩格斯在德国莱比锡的《人民国家报》连 续发表3篇文章,这些文章后来收集成册,就是《论住宅问题》一书。在书中,他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了批判,提出工人阶级的一切社会经济要求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才可能得到满足。在书中,有一段话经常被国内的法学研究者们引用,这段话是这样的: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随着社会的进一步的发展,法律进一步发展为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这种立法越复杂,它的表现方式也就越远离社会日常经济生活条件所借以表现的方式。立法就显得好像是一个独立的因素,这个因素似乎不是从经济关系中,而是从自身的内在根据中,可以说,从“意志概念”中,获得它存在的理由和继续 发展的根据。人们忘记他们的法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 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引例】 恩格斯论“职业法学家阶层” 随着立法进一步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家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法学在其进一步发展中把各民族和各时代的法的体系互相加以比较,不是把它们视为各该相应经济关系的反映,而是把它们视为自身包含自我根据的体系。比较是以共同点为前提的:法学家把所有的这些法的体系中的多少相同的东西统称为自然法,这样便有了共同点。而衡量什么算自然法和什么不算自然法的尺度,则是法本身的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于是,从此以后,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他们的人们眼中,法的发展就只不过是使获得法的表现的人类生活状态一再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平。而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行政区域条例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 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这种东西正如米尔柏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加以判断的各种情况很简单,公正、不公正、公平、法理感这一类说法甚至应用于社会事物也不致引起什么误会,可是在经济关系方面的科学研究中,如我们所看到的,这些说法却会造成一种不可救药的混乱,就好像在现代化学中试图保留燃素说的术语会引起混乱一样。第一节 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教育一、法律职业1、法律职业和法律职业者我国学者大都认为,法律职业是指专门受过法律教育,具备法 律预先规定的任职条件,经过法定程序的录用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2、法律职业的一体化二、法律职业教育1、以美国为代表的JD(Juris Doctor)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2、以英国、香港为代表的法律深造文凭P.C.L法律教育模式3、以日本、德国为代表的司法研修所(Legal Training)法律教育模式。三、中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案例1—1】奥斯丁与《法理学范围之确定》 1832年,已经在伦敦大学教了6年书的法理学教授约翰·奥斯丁出版了《法理学范围之确定》(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一书。在书中,他将其讲稿的前10部分压缩成了6章。尽管此时奥斯丁已经培养出了一些很出色的 学生,但是他讲授的课题仍然未被认为是法律研究中的必要分支。到1835年,奥斯丁失望地辞了职。此后,他一直侨居国外,只在1848年回过一次英国。 后来,因提出“在所有进步社会中,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 动”的观点而享有盛名的亨利·梅因,在讲授法理学时强调了奥斯丁对法律术语 的含义和用法的研究的重要性,才引起了人们对奥斯丁的兴趣。 1861年,在奥斯丁去世两年后,他的遗孀出版了新版的《法理学的范围》和 奥斯丁的《法理学或实证法哲学讲演集》,并附了一份由她撰写的奥斯丁的传记大纲。《法理学范围之确定》和《法理学讲演集》对以后英国乃至各国的法理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重要性在于对法理学的范围 作了严格的划定,严格区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对法律是一种命令的观点进行 了详细阐述,对那些常用的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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