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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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E \* MERGEFORMT PGE \* MERGEFORMT 1 浅谈建筑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建筑合同是指为建筑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紧密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里所讲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所建筑的资产从其功能和最终用途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建成后就可投入使用和单独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如房屋、桥梁、船舶等;另一类是在设计、技术、功能和最终用途等方面紧密相关的由数项资产构成的建设项目,只有这些资产全部建成投入使用时,才能整体发挥效益。建筑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范畴,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合同,而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建筑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第二,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第三,所建筑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第四,建筑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 一、建筑合同的类型 建筑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筑合同。例如,某建筑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筑合同,为客户建筑一座办公大楼,合同规定建筑办公大楼的总造价为800万元。该项合同即是固定造价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同意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筑合同。例如,某建筑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筑合同,为客户建筑一艘船舶,双方商定以建筑该艘船舶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合同总价款以实际成本加上实际成本的2%计取。该项合同即是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前者的风险主要由建筑承包方承担,后者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二、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建筑合同中有关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实际上是确定建筑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通常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算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1、合同分立 一项包括建筑数项资产的建筑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第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筑计划。第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第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将建筑合同进行分立,而应仍将其作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合并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第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第二,该组合同紧密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第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合同合并条件的,必须将一组合同合并为单一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建筑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1、建筑合同收入的内容 第一,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筑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第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建筑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其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其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筑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其一,根据谈判情况,估量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其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筑承包商的额外款项。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其一,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推断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其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建筑合同成本 (1)合同成本的构成 建筑合同成本应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机构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间接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施工、生产单位治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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