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认证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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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选文档 PAGE . 文档仅供参考 编号:CNCA—02C—057:202X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 202X-10-10公布 202X-12-0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公布 优选文档 . 目 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 认证的根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根本要求 4.1 认证的托付和受理 4.5 获证后监督 5. 认证证书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7. 收费 附件1 认证托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2 检测工程和检测依据 附件3 认证托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使用的液压、气压和真空制动软管总成产品。 2.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注:为方便托付人,认证模式也可采纳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特别情况时经认证机构同意,认证托付人可采取送样方法进行产品检测)。 3. 认证的根本环节 认证的托付和受理 产品抽样检测 初始工厂审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根本要求 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使用的液压、气压和真空制动软管总成〔不含护套〕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制动传能方法〔液压、气压和真空〕; 2〕软管材料; 3〕管接头与软管的连接方法。 认证托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产品抽样检测 4.2.1 产品抽样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托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他型号需要时抽取样品作差异试验。 4.2.1.2 抽样时机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初始工厂审查前进行。为方便托付人,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初始工厂审查同时进行。 4.2.1.3 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含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10倍。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4.2.1.4抽样数量 液压制动软管总成: 35根; 气压制动软管总成: 28根; 真空制动软管总成: 17根。 同一单元内如软管内径不同,每一直径的制动软管总成应分别增加抽取差异试验样品数量: 液压制动软管总成:16根; 气压制动软管总成:9根; 真空制动软管总成:10根; 同一单元内如管接头不同,每一种管接头的软管总成应分别增加抽取差异试验样品数量: 液压制动软管总成:9根;              气压制动软管总成:7根; 真空制动软管总成:3根。 4.2.1.5 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法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 检测标准、工程及依据 检测工程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 初始工厂审查 .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抽样检测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时间依据托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园地为2至6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根本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托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含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试验汇报及托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抽样样品及托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抽样样品及托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 现场指定试验:试验工程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工程中选取〔见附件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园地,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认证机构负责对抽样检测、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托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治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同意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产品抽样检测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同意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法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抽样检测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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