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性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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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性质 篇一:租赁合同中押金条款的性质 如何理解租赁合同中押金条款的性质 【问题】 在租赁合同实务中,出租一方经常会在合同中提出制定这样的条款;“承租一方须向出租方交付××元押金,如承租方逾期××天不支付租金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没收该押金。如承租方没有违约行为,合同期满后,出租方退还承租方押金〞。对于此类押金条款,理论中对其性质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一种观点认为该种押金的性质为定金,尽管合同当事人没有明确商定,但从押金条款的内容,押金本质上具备与定金一样的功能,如承租人违约逾期交付租金,出租方可以适用定金罚那么没收押金;如出现出租方违约情形,承租方也可以适用定金罚那么要求出租方双倍返还押金。 【实务解析】 如何对待上述押金的性质,还得从合同当事人设定押金条款的功能和法律对于定金的规定进展分析。 一、出租人要求承租人交付押金,不外乎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1、租赁期间,承租人对房屋造成了不当的损害,可以将押金用于损害赔偿;2、租赁期间房屋的水电费、物业费一般都由承租人担当,押金可以担保承租人不拖欠支付上述费用;3、承租人违约逾期支付租金,押金可以用于冲抵拖欠的租金。出租人设置押金条款的目的是让承租人以金钱形式供应肯定的担保。但这种担保能否等同于法律所规定的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商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见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司法说明的规定,对于定金,应当实行这样的识别标准:1、如当事人实行“定金〞的表述,条款中也商定了定金罚那么的适用情形,那么可以明确断定为属于定金;2、如当事人没有实行“定金〞的表述,但条款中商定了定金罚那么的适用情形,从而可以推断属于定金性质的,也应当认定为定金,不能因为没有“定金〞表述而予以否认;3、如当事人既没有实行“定金〞的表述,条款中也没有商定定金罚那么的适用情形,从而难以推断其性质的,不能认定为定金; 三、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条款,对于“押金〞并没有实行“定金〞的表述,条款内容也没有定金罚那么的适用情形,且“押金〞仅仅单方指向承租方,而没有指向包括出租方在内的双方,因此,“押金〞并不能推断为属于定金。 以上述分析为根底,笔者认为:这里的“押金〞具有违约金的性质,一方面针对承租人可能发生的对租赁物的损害,另一方面也针对拖欠的租金,“押金〞就是承租人对出租人违约的担保。因此,这类租赁合同的“押金〞属于双方商定的违约金。当然,假如“押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可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篇二:租赁合同法篇三:租赁合同与承包合同有何区分 租赁合同与承包合同有何区分 〔1〕两类合同的性质 1〕它是一种企业承包和企业租赁责任制 a、这两种责任制是体制改革中形成的主要责任制形式。它调动了广阔干部职工的主动性,是稳定经济进展的产物。 b、两种责任制与当前我国生产力进展程度、商品经济进展程度、企业管理程度相适应,比过去我国长时间实行的产品经济,吃大锅饭前进了一大步。 c、这两种制度还很不完善,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如: a.有外因条件:改革措施不配套、价格不合理、企业苦乐不均、国家对市场缺乏客观的管理等; b.也有内部缘由:承包基数很难定得科学、合理,两种制度竞争机制远没形成;风险制度很难落实;简单出现短期行为;很简单出现行政干预等。 由于以上种种缘由的存在,为我们对这两类合同管理增大了难度,其表现是:a、合同签订难以标准;b、监视管理也很难落实;c、出现纠纷难处理。如有的多头发包,承包租赁形式混淆等。 2〕应实行的看法; 要根据国务院两个条例即《国务院全国全部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国务院全民全部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一个文件〔国家工商局〔88〕132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精神,不断完善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留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做好两个合同签订前的参予和签订后的监视,要面对实际状况,逐步参予管理,要留意多进展调查讨论,勇于探究,勇于理论,对出现的纠纷要慎重处理。 〔2〕两类合同的特征 1〕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同与异〔区分〕一样点: a、合同主体的发包方、出租方都是政府指定的代表国家的有关部门。 b、合同的标的都是企业的固定资产、流淌资产、无形财产。 c、同样实行的是全部权与经营权的分别,是用法权、管理权、经营权不转移,而全部权没转移。目的是增加企业活力。 不同点: a、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是实行承包经营制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承租方那么是个人或个人合伙,或企业全员职工或其它企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方是企业做为一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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