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行为的代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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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行为的代理 知识点:票据行为的代理 1. 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进行,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票据法》规定: “票 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相关考点】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由此产生的法律 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 票据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1)须明示本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 )代理人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只有代理人有代理权,其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法律效果才能归属于本 人。代理人的代理权,可能基于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但是在绝大 多数情形下,乃是基于本人的授权而取得。如果代理人欠缺代理权,则构成无权代理。 【相关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用书面形式。 3. 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 《票据法》规定: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 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1)如果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比如,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因过失而不知,该代理行 为应当不生效力。如果本人在事后表示追认,票据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并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 (2 )如果满足了表见代理的要件,相对人取得票据权利。此时,本人应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 担票据责任。 【相关考点】 《合同法》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 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如( 1),票据代理构成狭义无权代理,但是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假如满足善意取得的要 件,本人仍然不承担票据责任。理由在于,本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他人为票据行为。但是,无权 代理人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 4. 票据行为的代行 票据行为的代行, 是指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在票据上记载他人之名, 或者盖他人之章, 而未签署自己 的姓名或者盖自己的章。此种情形,并不构成代理。代行行为的法律效力,应类推适用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 视代行人是否获得本人之授权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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