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法》私募基金或免重复征税.docxVIP

《新基金法》私募基金或免重复征税.docx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 PAGE \* Arabic 1 — 《新基金法》私募基金或免重复征税 《新基金法》私募基金或免重复征税 据21世纪经济报道,一位接近《新基金法》的知情人士透露,《新基金法》准备给予私募基金非纳税主体法律地位,具体做法是一旦私募基金完成证监会注册,并进入证监会与税务部门“联网”的信息系统,无需在工商部门做税务登记,只需在监管部门以基金产品形式备案登记。 长期处于监管模糊地带的私募证券基金重复征税问题,将在下周进入三审阶段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称《新基金法》)中得到全面疏理。 由于基金类产品在投资环节不产生税收,因此免去私募基金向出资人返还收益环节面临重复征税的烦恼。 私募证券基金就是“一堆钱”,在投资环节不应产生税收。现实却是国内多数私募基金以公司或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承担了很多不该承担的税收和费用,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然而,由于《新基金法》拟将部分规模偏小的私募基金交给当地行业协会备案管理,后者能否提供令监管部门和税务局认可的信息对接系统,以确保所有私募基金依法纳税,将成为私募基金能否获得非纳税主体法律地位的最大掣肘。 长期以来,私募证券基金所面临的重复征税,令多数私募基金经理颇为“头疼”。 由于私募基金主要以基金管理公司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一旦出现投资收益返还出资人,税务部门先在基金管理公司层面收取相应的投资利润所得税;当“税后利润”到达出资人账户后,又将面临税务部门每逢年底重新计算征收出资人(或出资机构)所得税。 比较常见的重复征税现象,主要集中在异地补税。即A地基金公司向A地税务部门代缴B地出资人投资利润所得税后,B地出资人被B地税务部门告知由于AB两地税收优惠不同,需要将税后利润按B地税率补缴税收差额。 即使私募基金公司纷纷发起有限合伙制基金(主要为了设立证券投资账号),针对出资人的异地补税等重复税收难题依然没有缓解。 于是,一批私募基金采取“信托+有限合伙”模式规避重复征税。所谓“信托+有限合伙”模式,先由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募集资金,再将信托产品作为有限合伙人(LP)投资私募基金发起的合伙制私募基金产品。 由于信托产品份额转让无需缴纳所得税,有限合伙制基金在利润返还出资人账户环节则减少一道征税义务,以此避开重复征税。 “信托+有限合伙”模式风生水起,得益于部分地方工商管理与税务部门对信托产品身份界定相对“宽松”——将信托产品视为机构出资人,允许投资收益先行返还出资人,由后者自行缴纳税收。然而,真正受惠的私募基金只是极少数。 前述知情人士透露,经过多次协商,《新基金法》拟给予私募基金部分非纳税主体的法律地位。 所谓非纳税主体,是符合证监会注册备案,并与税务部门实现“联网”的私募基金,可以不在工商部门做税务登记,而是在监管部门以基金产品形式备案登记。由于基金类产品在投资环节不产生税收,私募基金在向出资人返还收益环节则无需重复征税。 然而,上述条款刚面世就出现争议。在征求意见阶段,有人提出《新基金法》允许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理事会型基金与无限合伙型基金等不同类型基金共存,其中涉及税收税率各有千秋,如何纳入统一管理将是一项难题。 而《新基金法》修订小组专家回应称,不同类型基金所涉及的不同税率税负,可以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解决。 更大的挑战,则是私募基金产品登记制度的“执行难”。 《新基金法》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大型私募证券基金必须在证监会等部门做注册登记,规模偏小的私募基金则需要到当地行业协会做备案管理,由后者负责管理小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合规经营与税负统筹等。 相比大型私募证券基金可以借鉴运作成熟的公募基金产品备案登记模式,小型基金则依赖当地行业协会建立的信息系统向税务部门完成纳税义务。 尽管《新基金法》要求行业协会必须建立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均认可的联网信息系统,但对于实施效果,各个监管部门未必“心里有底”——毕竟行业协会能建立高效的联网信息系统,能否督促所有小型私募基金及时做好纳税工作以保证税收不流失,磨合过程将相当复杂。 前述知情人士透露,实施效果评估将直接影响到“私募基金非纳税主体”地位能否顺利获批。时间却不等人,《新基金法》最快将在明年年中实施。

文档评论(0)

泰和宸风 + 关注
官方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认证主体泰和宸风文化科技(青岛)有限公司
IP属地山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70211MA94GKPQ0J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