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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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 一、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修改如下: (一)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A 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40% A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50% 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二)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B B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5% B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5% B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45% B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B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B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三)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C C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0% C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C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40% C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C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C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四)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D D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5% D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5% D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5% D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D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D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五)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E E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E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0% E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E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E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E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二、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三、将《暂行办法》第七条修改为:“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为X1至X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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