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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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XX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XX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县建成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方案。本方案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下同;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主、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各方配合、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政府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建成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既有住宅的状况和居民意愿等进行摸底调查、政策宣传、矛盾调处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占地四至范围进行用地审核。 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维保、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环境影响进行监督管理。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审核备案;对电梯土建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消防安全加强管理和监督。 县供电公司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用电提供技术指导支持,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配合工作。 增设电梯涉及移动、联通、电信、安广网络、中环水务、中裕燃气等管线移改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全力协助。 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并满足城乡规划、消防和人防等要求,且在原建设用地界址范围内。同一小区内增设电梯建筑风格宜保持一致,并与原有建筑风格和居住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幢或单元为单位。本幢或本单元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者(以下称建设者),依法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八条建设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负责增设电 梯的申请、工程报建、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通行等不利影响;损害权益的,增设电梯的相关业主应当依法对权益受损业主给予赔偿。 第十条建设者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增设电梯方案。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由本幢或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二)电梯运行、修理、改造、维护保养等费用的分摊方案和维保方式及交费主体; (三)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四)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赔偿方案。 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资金筹措方式: (一)业主可以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增设电梯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人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电梯补贴标准为七层住宅加装电梯每部补贴15万元;六层住宅加装电梯每部补贴14万元;五层住宅加装电梯每部补贴13万元;四层住宅加装电梯每部补贴12万元。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增设电梯的意向及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显著位置(包括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处)对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由建设者形成公示情况说明。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建设者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或者由所在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协调,协商一致,并在公示情况说明中载明协商情况。 第十三条建设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合格,施工安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建设者或者委托代理人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增设电梯的申请,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勘,在具备安装电梯的条件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单元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二)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单位的应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三)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增设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及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单位出具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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