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2021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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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2021年 月 说明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有关规定,制定此章程示范 文本。 二、 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民办学校制定章程,应包括 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 三、 【】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内的文字为可选择项? XX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规范办学,保护学校及其股东、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 关法律法规,由某某或某某某、某某(共同)设立青岛市X X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学校”),于 年 月 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 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学校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学校名称: 第二条本单位的住所是 。 【如:XX市XX区(市)XX路XX号XX室】 第三章学校办学范 第三条学校业务范围: (一)办学内容: (二)办学层次:中等及以下学历(或者非学历)教育; (三) 学制:(具体时间长短)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 (五) 办学规模: (六) 招生区域: (七) 培训对象: 第四章学校宗旨 第四条法人属性:【要求: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培训事业、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 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 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日的 和发展定位等】。 第六条经审批机关批准获得办学许可后,到行政审批机关申请登记企业法人。 第五章学校注册资本 第七条学校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学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学校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岀资,依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岀资 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H起四十五H内,有权要求学校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学校变更注册 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名称、岀资方式及岀资额、岀资时间如下: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张X出资额40万元,占学校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 间: 年 月 日 李X岀资额 万元,占学校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 间: 年 月 日 第九条学校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 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罢免为董事或监事;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出的出资; (六) 优先购买学校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 学校终止解散后,依法分得学校的剩余财产; (八)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学校章程; (二)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当学校的债务; (四) 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转让岀资由该股东召集股东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岀资时,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 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岀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 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学校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 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九章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学校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学校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学校增加或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学校形式,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 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修改学校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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