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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述》
1.中国历史上之中华法系,并无法律领域之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
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并无民刑之分
2.至清末进行法制改革,聘请日本学者起草民法典草案,始有现代意义的民法。可见,
中国民法是继受而来
3.形式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 ,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
习惯法
4.法官裁判案件时,遇普通法遇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5.废除领事裁判权是导致中国继受西方法治、制定民法典的直接动因
6.由欧洲大陆所确立的民法近代模式:
①抽象的人格
②私的所有——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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