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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25种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指引
“《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总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一般适用规则,主要是第178条、第518条至第521条;二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不同适用情形,共计25个条款。本文整理归纳了上述第二个方面的内容,即《民法典》中的25种连带责任适用情形,并就各个情形的适用注意事项予以简要提示,以飨读者。”文 | 徐忠兴来源 |?法学45度1. 法人分立后的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适用指引:① 在法人分立过程中,法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的,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申言之,该债务承担协议可以排除适用各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② 在原债务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但未取得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予以免除。?2. 法人设立人的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适用指引:① 法人设立人之间系合伙关系,法人未能合法成立的,全体设立人作为合伙应对因设立行为产生的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② 对于何为设立人、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定等,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③?非法人组织设立人之间的责任,可类推适用上述规定。?3. 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指引:① 本规定是对所有营利法人出资人的一般原则要求,涉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承担问题,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② 当符合法定条件,认定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时,可以否认法人人格,将出资人和法人视为一体,追究二者共同的法律责任。但该制度的适用应当限制在司法审判中针对某一具体案件适用,不应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③ 本规定未确定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的具体标准,其核心在于如何认定“滥用”和“严重”。一般认为,出资人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和具体行为,且严重损害营利法人债权人利益的,方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4.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指引:① 对于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而为的代理行为,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认定无效。② 适用本款规定时,无需考虑代理人是否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相应的代理事务,其核心要件在于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恶意串通。③ 适用本款规定时,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损害的是被代理人之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则不能适用本款规定。④本款规定不仅适用于委托代理,对于法定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情形同样予以适用。?5. 违法代理的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适用指引:① 除本条规定的违法代理的两种情形外,违法代理还包括被代理人明确表示同意代理人实施违法代理行为的情形。② 本条适用的前提是相对人因违法代理而遭受实际损害。③ 相对人知道代理行为或代理事项违法而仍然与代理人进行相应行为的,应免除或减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责任。④ 对于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违法行为,代理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的,该违法责任应由被代理人承担。⑤ 委托事项不违法,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被代理人不知道或知道后表示反对的,该违法责任应由代理人承担。⑥ 对于本条所称“违法”,应当理解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6. 因共有物产生的连带责任?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适用指引:① 因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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