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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二期上游围堰拆除工程堆存料管理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本细则依据承建合同文件及其技术规范规定编制。
(2)本细则适用于三峡二期上游围堰拆除工程堆存渣及备料的监督和管理。
(3)监理机构及监理工程师对料场生产与管理所进行的批准、检查与认证,并不减轻承建单位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二、开挖料堆存规划与料场设计
(1)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完成料场和堆存规划设计,并一式六份报送监理部批准。其内容应包括:
1)合同规定的开挖料和分类堆存量情况。
2)在合同文件规定和业主确定的范围内进行料场布置,确定各料场的进料流向并量测 开挖部位中心点到各料场中心点的水平运输距离。
3)确定各料场的准确位置,测量各料场占地面积,并根据所采用的堆存和作业方式确定各料场的有效堆存数量。
4)按合同文件及其技术规范规定进行堆存平衡调配。在满足堆存要求的同时,使总运输吨公里数较少。
5)根据有用料堆存平衡计划确定运输道路布置及料场分期使用计划。
6)堆存料场截(排)水沟(槽)的布置与断面型式。
7)根据堆存料运输流向和平衡调配计划、合理选择的运输车型、道路和结构建筑对车 辆行驶速度与荷载的限制,对受限制运输路线和桥梁建筑部位进行交通强度计算。
(2)料场开工启用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将各备料、堆(弃)渣场的设计,并一式六份报送监理部批准。其内容应包括:
1)各备料、堆存渣场的基本概况。
2)各备料、堆存渣场的总体布置(包括料场分区、场内道路和排水设施布置等)。
3)料场分区堆存的方法、程序与料场作业机械设备配置。
4)开挖进度与各类料堆存的平衡计划。
5)不合格料的处理措施(包括开挖范围内和料场清理的所有废弃物)。
6)料场的管理措施。
7)料场的堆存质量管理与安全生产措施。
三、施工过程管理
(1)各料场在堆料之前应按报经监理机构批准的设计完成,报经监理机构检查合格并取得堆料许可。
1)通往料场的道路完建。
2)堆料范围内的所有杂物清除并整平压实。
3)料场排水设施完建。
4)按照报经批准的分类料区域划定界线,并埋设明显的界标。
5)料场管理措施与施工作业设备配备到位。
6)料场必须的夜间照明、交通标识及其他必须的辅助生产设施完建并能有效发挥作用。
(2)承建单位应按报经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计划和管理组织实施,落实各类料场区责任人员,对各料场的堆存质量和作业安全进行有效的管理。
(3)承建单位应按“三检制”要求进行自检,做好各类(区)料场的质量控制。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规定的各类(区)料场范围堆存,尤其截流备料必须按照设计截流基地的规划分 区、分类、有序堆放,各种备料间应相互隔开,不得混杂堆放。
2)场区道路、排水设施及照明系统的完善与有效运行。
3)场区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4)按合同文件应控制的其他内容。
(4)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各料场设立管理机构,建立生产记录并存有相关文件, 以便于监理工程师对料场堆存与生产作业情况进行检查。该生产记录内容包括:
1)当日的自然气象条件情况。
2)进入料场卸料的运输车号、时间情况记录。
3)料场机械作业情况。
4)存在的堆存质量和安全作业情况。
5)料场照明、道路、排水、标识等维护情况。
6)当班、当日的堆存量统计情况。
7)其他应记录的情况。
(5)各类料场在堆存过程中,承建单位若:
1)不按批准的堆存措施计划作业;或
2)不按规定的路线和料场分类堆存开挖料;或
3)将不合格料运进有用料堆存区;或
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或
5)因弃渣不当造成行洪或航道障碍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或
6)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有权采用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指令对不合格堆存料进行挖
除或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
(6)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并在每周二上午向监
理部报送当周的各料场堆存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
1)各料场本周分类堆存量及累计分类堆存量。
2)周计划堆存量与实际完成堆存量的对比资料。
3)堆存料质量控制与安全作业情况。
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四、堆存料计量
(1)监理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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