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体系)关于安全培训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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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体系)关于安全培训工 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安监员培训讲课提纲 莱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崔京波 (2009 年 9 月 3 日) 各位同仁: 今天,我们又坐到了一起,共同探讨、交流安全生产问题,十分 荣幸。首先要强调一点的是,我坐在讲台上唱“一人转”,表面上是主 角、是讲课老师,但并不能说明我比大家高明,其实我和大家一样, 在安全生产工作上都是小学生,要学的东西实在太多了。仅仅是因为 我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比大家早、在某些方面比大家专,可能多知道一 点,便争得了一点点话语权,在此和大家共同交流、共同提高。因此, 大家不必拘禁,凡我讲的不对的地方,可以当面提出,以利改正和再 提高。 今天我要讲的主要问题是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包括七个方面:一是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必要性;二是我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概况和提高 培训质量的措施;三是发放安全证书的种类;四是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注意事项;五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注意事项;六是培训档案的建立; 七是企业培训制度示例。 一、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必要性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搞好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的重要环 节。大家知道,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六个环节:源头管理、过程控制、 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贯彻落实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安全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它 属于源头管理的范畴。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性、业务性、专业性很强, 没有一定的素质干不来,要确保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不懈 地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各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理论素养、业务本领和管理能力,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 识、安全素质和安全防护能力。 (二)安全教育培训是国家以法律手段推行的强制措施。相关法 律法规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11 月 1 日施行。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 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岗前教育)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 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 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新教育)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 业。(特种作业)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 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 理能力。(职工义务之一)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以上是法律责任) 2 、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2002 年 12 月 18 日颁布施行;国家安监总 3 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2006 年 3 月 1 日施行。(培训的具体事项) 3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 年 6 月 1 日施行。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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