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商铺管理守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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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商铺管理守则   园区商铺管理守则    为规范园区商业网点的分布、经营及管理,保障业主及租户利 益,方便居民生活,特制定以下规定:    1、在本园区经营的网点,必须到工商税务等机关办理相关证 照(如需专业机关许可的必须办理专业许可证),在有效证件齐备的 情况下方可营业,证照须悬挂到店铺内显眼位置。    2 、商铺经营行为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园区有关管理规定。    3、商铺内的水、电等管道设施,未经管理处批准禁止改装和 封闭。    4 、商铺进行装修,须遵守《装修守则》,并将招牌装饰方案及 商号、从业范围一并报管理处及消防部门备案审批后,方可进行装修。 商铺装设隔层者,下层净高不低于 2.2 米。    5、各商铺网点开业或变更经营项目前,须到管理处登记备案。    6、商铺空调位由管理处统一指定,安装空调前,须事先向管 理处申报,并由管理处人员指定安装位置。否则,我处有权责令强行 拆除,并恢复原状,有关费用由商铺业主承担。    7、门前禁止张贴、悬挂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封建迷信 色彩的饰品,不得在门前烧香、祭祀、供奉等活动。    8、未装设专用排烟道的商铺不得进行煎、炒、炸等的烹饪及 其他产生强烈污染的活动。    9、统一招牌、宣传广告牌及任何商号使用前应经岭南z 管理 处批准,否则不得使用。不得在铺面卷闸门以外的任何地方摆放物品, 不得擅自悬挂除统一招牌以外的任何宣传广告牌。不得悬挂和张贴带” 岭南 z” 的任何商号。广告牌应获工商部门审批。    10、商铺业主(租用户)有责任实行” 门前三包” ,不准往门前 人行道倒脏水,对未严格执行” 门前三包” 的商铺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经 营。    11、园区商号必须与管理处签订”防火责任书”并配齐消防器材。    12、商铺业主及其承租人、使用人应当遵守小区内有关的管理 公约。    13、商铺经营过程中需要在小区范围内进行推销活动的,应将 有关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等向管理处报批,否则,不得随意在小区 内进行推销活动。   自 物业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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