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关于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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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0关于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 一、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除少数科学领域外,我国科学技术总体水平在世界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地位。引进先进技术,不仅有利 于我国各行各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也有利于科技事业本身的进步。同样,技术出口也不仅有利于扩大 国家和企业的创汇,有利于我国科技事业参与国际技术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 “科教兴国”已成为我国一项国策。而科学技术产业同其他产业一样,只有进入有序的市场竞争,实 行现代产业化管理,全面地参与国际技术贸易市场的竞争,才会对国家振兴发挥最强大效率,才能体 现“第一生产力”的作用。 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一般商业条件,将其技术的使用权授予、 出售给他方或购买他方的技术使用权的一种商业行为,是国际技术转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 技术进出口是其对外贸易的一部分,即通常所说的“无形贸易”中的主要部分。我国《外贸法》第三 章第15条规定,对技术进出口实行自由进出口政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国从别国引进技术的 过程是技术进口;反之,一国向别国转让技术的过程是技术出口。按国际上公认的解释,技术是指制 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生产方式或提供某种服务所需要的系统知识。而这些系统知识是能够用文字、 图表等表达的,是能够传授的。 所谓技术进口就是引进这些知识,而出口就是转让传授这些知识。因为知识更新是无形的,所以技术进 出口也是无形贸易的一种。 技术进出口的主要方式有许可证贸易、技术咨询和专业人才培训、工程设计、设备安装和调试等。而 其中的许可证贸易是技术进出口采用的主要方式,即技术的出口方将其技术的使用权通过许可证协议 出售给进口方使用的一种贸易方式。主要包括专利使用权的转让、商标使用权的转让和技术诀窍的转 让。随着国际性技术革命的发展,各个国家的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增长、技术进出口额迅速增长超 过了货物进出口额的增长,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方面,所占比重日趋增大。 规范技术进出口的国际公约有《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关贸总协定也把技术进出口 纳入国际贸易的范围,并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对技术进出口作了规定。国际技 术贸易目前无法直接表现在明确的海关统计中,它既体现在有形的技术设备和一般商品进出口中,也 体现在无形的技术转让和服务贸易中。发展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法律密切相,因此下面着重分析与贸 易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 知识产权主要由工业产权、版权、专有技术和商业机密组成。在工业产权中则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 术)和商标权两方面内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基于法律所赋予的发明创造者 对自身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保护的内容包括: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对演出、录音和广播享有的权利;对一切领 域的发明享有的权利;对外观设计享有的权利;对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商标和地域标记享有的权利 ;对在工业、科学、文艺领域里一切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享有的权利;对制止不正当竞争享有的权 利等。 知识产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可以通过转让、受让、继承和许可他人使用等形式产生经济收益。知识产 权由于是人们利用自己的知识用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而享有的一种权利,因而又称为智力 成果权。早在189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合并成立“国 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BIRPI)。从那时起,知识产权就成为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经济和文化概念 。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其任务是监管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的《世界版权 公约》之外的近20个有关知识产权协定,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制止产品来源虚假 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 协定》(1957)、《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利分类协定》(1970、《人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公约》(1974)、《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 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77)、《避免对版权提成费双重征税的马德里多边公约》等。 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规范到乌拉圭回合结束时已经比较齐全了。在百余年的贸易 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一般原则和特点。 技术和知识产权同属无形财产权范围,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 第一, 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国际公约、条约对各国国内立法有相当广泛的 影响力; 第二,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自由化、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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