氮气充装操作规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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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气充装操作规程 氮气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氮气充装前检查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受检气瓶是否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并有监督检验标 记; 进口气瓶是否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将要充装的气体是否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 式相一致; 根据 GB16804 规定制作的警示标签上印有的瓶装气体的名称及化学分子 式是否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的相一致; 3.1.1.2 将要充装的气瓶是否是本充装站的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 气瓶外表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 气瓶瓶阀的出气口螺纹型式是否符合 GB15383 的规定,即可燃气体用的 瓶阀,出气口螺纹应是内螺纹(左旋),其他气体用的瓶阀,出气口螺纹应是外 螺纹(右旋); 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当气瓶无剩余压力或有不明剩余气体时,应按 1.3 和 1.4 进行处理; 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进口气瓶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 将要充装的气体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不 一致的; 警示标签上印有的瓶装气体名称及化学分子式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不一致的; 将要充装的气瓶不是本充装站自有产权的,气瓶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 位的; 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的、无法辨认的; 颜色标记不符合 GB7144 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或者严重污损、脱落、 难以辨认的; 气瓶使用年限超过 30 年的; 超过检验期限的; 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 经过改装的气瓶。 颜色或其他标记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及有不明剩 余的气体,除不予充装气体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 构,进行处理。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充入氮气置换后抽真空,之后如发现瓶阀出 口处有污迹和油迹,应卸下瓶阀,进行内部检查或脱脂。确认瓶内无异物,按 1.5 的规定检查合格方可充气。 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 除去瓶内的空气及水分,经分析合格后方能充气。 在检验有效期限内的气瓶,如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 疑的气瓶、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上运输的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应先送检验机 构,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库存和停用时间超 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 充气时,应先由安全监察机构认可和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发现瓶内有积水时,充气前应将气瓶倒置,轻轻开启瓶阀,完全排除积水 后方可充气。 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与合格气瓶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 标记,以防止相互混淆.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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