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当前我县交通事故处理的难点与对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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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当前我县交通 事故处理的难点与对策 (交通运输)当前我县交通 事故处理的难点与对策 当前我县交通事故处理的难点和对策 旬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刘青芝 交通事故是所有事故当中最多的,对人的生命财产危害最 严重的公害,也是影响最大的事故群体。当前我县交通事故 处理中的难点问题主要集中在逃逸案件的赔偿和肇事者没有 赔偿能力俩方面。 肇事逃逸案件的后遗症,保险 X 公司不予理赔,医疗费、 财产损失得不到落实,容易造成当事人上访、缠访。肇事者 没有赔偿能力的表现:轻便摩托车、残疾车、人力车、自行 车、无牌无保险,集中在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势 群体中,像逆行、截头猛拐、超载超速的违章行为屡见不鲜。 残疾车壹旦酿成事故可归纳为“三可” :可怜、可恶、可悲。 壹、当前我县交通事故处理的难点: (壹)对事故处理工作重视不够。随着事故处理改革的 进程加快,特别是事故实行阳光处理后,各级领导把重心转 移到重预防、重秩序中,往往片面地认为只有事故预防工作 才能体现交管工作的政绩,从而对具体事故处理工作重视不 足,对事故处理民警关心不够。如壹般强调事故处理以事故 中队为主,没有根据形势发展调整勤务机制,导致事故民警 疲于应付,刚坐下,又出警,大量警力浪费在路上,使事故 民警没有精力分析事故成因,提出相应对策。由于事故民警 始终处于精神紧张状态,且工作很难出大成绩,面对又是繁 琐的群众工作,导致事故民警不安心现状,不想去干事故处 理。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事故处理程序 规范,手续多,要求高,导致交通事故处理难度增大。 1 、救助基金未建立,抢救费用难保障。交通事故发生 后,经常有人员伤亡,抢救伤员是刻不容缓的头等大事。但 往往有肇事人无法预付或者拒绝预付抢救费用,医疗机构在 抢救伤员的同时也在催促支付抢救费用。根据《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 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但至今仍未有相关规定出台,直接影响交通事故伤 者抢救费的预付;同时,根据新规定事故处理部门既不能指 定壹方预付抢救治疗费,又不能因拒绝预付而扣留事故车辆, 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经济利益无法从法律制度上得到有效落 实,从而使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处于被动的局面,交 警常常遭到不能理解的受害者亲朋好友的指责、投诉、谩骂、 围攻、甚至殴打,严重影响交警形象。 2 、对肇事车辆的财产保全难。《道路交通安全法》在 交通事故处理方面明确规定了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中因收集 证据的需要能够扣留肇事车辆,规定了二十日的检验、鉴定 时间,在对车辆检验、鉴定完毕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 辆。事故处理民警在处理伤人交通事故时对扣留车辆和驾驶 证,只能依法办理,没有任何变通的可能性,壹改过去交警 部门什么时候不处理完事故什么时候不放车的规定。事故车 辆提走后,伤者的抢救治疗费用更是无法保障,民警在放车 前通知受害者家属及时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而法院往往要 伤者家属支付至少上万元的诉前保全费用,而事实上这些弱 势群体本身就无力支付抢救费,哪有能力支付诉前保全费, 导致了交警部门在处理这些事故中非常被动,放也不是不放 也不是,不放车违法,放车后受害家属要找你麻烦,指责你 投诉你,进壹步增加了事故处理的难度。 3 、强制措施少,事故办案阻力加大。外地籍驾驶人发生 交通肇事后,壹般的强制措施如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均难以 达到理想的效果。而刑事拘留是对外地籍交通肇事罪嫌疑人 最有效的强制措施,但在具体实施上却遇到很多困难。当外 地籍驾驶人在我地交通肇事后,虽能明确其应负主责之上, 但因受害人正在医院实施抢救,就很难对肇事人实行强制措 施。如果受害人在医院抢救几天后死亡,肇事人就得在公安 机关“呆”上几天,这几天因性质尚不确定,就不能采取强 制措施,又不能对他放任不管,如让其走失,壹旦性质明确, 受害方向公安机关要人,公安机关无法交待;但呆在公安机 关,又没有法律依据,如凭重大嫌疑先行刑拘,壹旦不够罪, 既影响基层的批捕率,又要造成国家赔偿,无奈之下,实践 中只得委派警员不分昼夜对其“调查访问”,其实是变相的 监视居住,待受害人伤情鉴定后再确定处理意见,这期间使 办案人员随时有成为被告的危险。 4 、鉴定、检验机构缺乏。现行法规及规定对公安机关 的检验、鉴定做出了严格规范,必须指派或委托具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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