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 新编中国秘书史--杨树森.ppt

  1. 1、本文档共41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三、北洋政府时期的文书工作 1、袁世凯独裁政府的文书工作 1915年12月12日,袁世凯正式称“中华帝国皇帝”。与此相适应,公文程式也发生了一些变化。首先是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皇权时代臣民上书皇帝用的“奏摺”,凡向袁世凯呈报事项,“奏摺”中均用“伏乞皇帝圣鉴训示”之类的格式和用语。其次是更改纪年,1915年12月31日下令,自1916年1月1日起,废除中华民国纪年,将1916年定为“中华帝国洪宪元年”,自是日起“所有奏、咨暨一切公牍,只署洪宪元年某月某日”。政府公报中也改“呈”为“奏”,各省致袁世凯的文电也改“钧鉴”为“睿鉴”了。 2、军阀混战时期的文书工作 由于北洋军阀政府必须维持民主共和制度的外在形式,加上不管哪一系军阀掌权,都要以某一列强为靠山,因此各项行政制度也多模仿资产阶级近代国家制度的形式。在文书工作方面,袁世凯之后的军阀政府基本沿用南京临时政府的程式和制度。 四、北洋政府时期的档案工作 1、档案工作发展的主要表现 第一,各机关普遍建立了专门的档案机构。 第二,形成了一些档案工作制度。 (1)文书立卷归档制度 (2)按文件重要程度分级立卷制度 (3)档案借阅制度 2、两起破坏档案的恶性事件 袁世凯为销毁他篡权复辟的罪证,下令销毁大量有关复辟帝制活动的档案文件。1915年12月21日,在袁世凯宣布复辟帝制后不到10天,他就以“办理国民会议事务局”的名义通电各省“请将改革国体文电信函除法律规定者外一律查明烧毁”。1916年3月22日,当了83天皇帝的袁世凯被迫宣布取消帝制,为了彻底销毁罪证,在取消帝制之前他又通过御用的“参政院”下令将各省区的“推戴书”全部销毁。3月29日,仅总统府就销毁有关复辟帝制的档案840多件。 1921年教育部及其下属的历史博物馆将极其珍贵的八千麻袋历史档案以4 000银圆卖出去,造成历史档案的大流失,史称“八千麻袋事件”。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1927—1949)的秘书工作 一、国民政府的秘书机构 1、中央政府的秘书机构 1928年,国民政府改为“五院制”,即将中央国家机关按权限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将原中央政府秘书处改为文官处,设文官长1人,秘书8~12人,负责国务会议和政府的一切机要文书工作。五院内和行政院下的各部中又分别设有秘书处,有秘书长一人,秘书若干名,负责各院或各部的事务和文书、机要工作。 2、蒋介石的亲信秘书机构——侍从室 全名: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 职责:掌机要之承启传达,委员长行动时随侍行动 条件:必须是黄埔军校毕业或者已在国民政府中任职数年者;必须是有经验、有能力、有充沛精力、严守秘密者;必须是经过蒋介石本人直接审查、亲自召见面试合格者。 侍从室主任地位低于部长,但实际职权则远高于任何部长。在抗日战争时期,担任侍从室主任的有钱大钧(上将)、林蔚(中将)、 张治中(上将)、贺耀祖(上将) 。后来任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秘书长、人称国民党“第一支笔”的陈布雷曾任侍从室第二处主任,而国民党首脑人物之一的陈果夫曾任侍从室第三处主任。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撤销 3、地方政府和军队中的秘书机构 国民党各省政府都设有秘书处,并有秘书长一人,秘书若干人。 在国民党各专员公署和县政府内设有秘书室。这些秘书机构的职责基本相同。 国民党军队中各级机构也设有秘书机构和秘书人员,如连队有文书,营部有书记官,团以上则有副官处、机要科(股)等。 4、民族工商企业中的秘书机构 民国时期我国民族工商业有一定发展,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中也设有秘书机构或专职的秘书人员。例如汉口既济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之下,设有与总工程师室相并列的秘书室,配主任秘书1人,秘书3人,负责处理文书、机要、通信、统计、编写材料等事宜。 二、国民政府对秘书人员的选用制度 在国民政府任秘书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国民党党员; (2)必须具有国内外大学或专门学校以上的学历; (3)必须具备担任文职三至四年的阅历; (4)必须由国民政府委员二人推荐或主管长官保准。 三、国民政府的文书工作 1、1927年至1933年的文书工作改革 (1) 明确规定政府机关使用的公文文种,确定了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1928年公布的《公文程式条例》规定,政府机关使用的公文文种有九种:令、训令、指令、布告、任命状、呈、咨、公函、批。 (2) 对公文的形式作了统一规定。1928年颁布的《暂行公文革新办法》规定,取消公文中的习用套语,提倡公文使用白话文;行文要用新式标点符号,分段书写以便提高阅文效率。1929年颁布的《划一公文用纸办法》对公文用纸的尺寸、颜色、质料以及装订要求等作了统一规定。 (3)对公文处理程序作了统一规定。1928年颁布的《修正内政部办事细则》规定:收文处理程序为验收、拆封、编号登记、摘由、呈阅、分送、

文档评论(0)

喜宝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