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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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A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南京西路1366号恒隆广场二期2805室 电话:021真:021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录 第一部分 引言2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2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3 释义5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6 一、 审核问询函第1 条6 二、 审核问询函第2 条25 三、 审核问询函第3 条26 四、 审核问询函第4 条33 五、 审核问询函第5 条36 六、 审核问询函第6 条43 七、 审核问询函第7 条51 3-1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致: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依据与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发行人”或 “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 称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开 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并于2020 年6 月出具了《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兰卫医学检 验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兰 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20 年 11 月出具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0 年 12 月出具《上海澄明则正律师 3-2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事务所关于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0 年12月28 日出具了审核函〔2020 〕 01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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