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设施设置准则sz-42-2005.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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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人行道 公共设施设置准则 SZ-42-2005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2005 上海 上海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设施设置准则 SZ-42-2005 主编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参编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施行日期:2005 年 7 月 1 日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2005 上海 前 言 为有利于规范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设施设置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的服务水平,根据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要求,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编制《上海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设施设置准则》。编制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通过专家评审完成了本准则编制工作。 本准则共分为七章,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公益性设施、公共服务性设施、广告设施和其它设施的设置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准则》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地址:上海市徐家汇路 579 号,邮政编码 200023),以供修编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参编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主要起草人:袁文平、陆正海、商国平、祝若萍、姚颖东、吴玉莲、陈予平 目 次 1 总则 ................................................................................................ - 1 - 2 术语 ................................................................................................ - 2 - 3 一般规定 ........................................................................................ - 3 - 4 公益性设施 .................................................................................... - 4 - 5 公共服务性设施............................................................................. - 6 - 6 广告设施 ........................................................................................ - 9 - 7 其它设施 ...................................................................................... - 10 - I 总则 1.0.1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提高城市道路服务水平,规范城市人行道公共设施设置行为,提供行人安全顺畅的通行条件,根据城市道路设施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1.0.2 本准则适用于上海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公共设施的设置。 1.0.3 人行道公共设施的设置,除应执行本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 1 - 术语 2.0.1 公共设施 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公益性设施、公共服务性设施及广告设施 等。 2.0.2 公共设施带 宽度大于3m的人行道上距侧石外边线1.5m范围内专用于设 置公共设施的特定区域。 2.0.3 路口人行道 圆角范围内人行道及距圆角弧线切点外 15m 范围内的人行 道。(见图 2.0.3) 15m 人行道 路口人行道 建筑物边线 切点 R 15m 人 行 道 图 2.0.3 路口人行道 - 2 - 一般规定 3.0.1 人行道上设置公共设施应不影响行人通行安全顺畅。 3.0.2 公共设施应与人行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同步规划、设置。 3.0.3 公共设施不得压占无障碍设施和盲道及两侧各 0.5m 人行道。 3.0.4 公益性设施设置优先于公共服务性等设施的设置。 - 3 - 公益性设施 4.0.1 公益性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邮筒、废物箱、消防栓、路灯杆、电杆及绿化等设施。 4.0.2 宽度大于 3m 的人行道,公益性设施应设置在公共设施带内,其外缘不得越出设施带范围,规范有序。(见图 4.0.2) 车 行 道 侧石 公 共 设 施 带 人 行 通 道 建 筑 物 边 线  1.5m B>3m 1.5m > 图 4.0.2 4.0.3 在公共设施带范围内,可置放盆栽花草,但不得垒砌花坛。 4.0.4 宽度大于 5m 的人行道,可设置临时花坛,但必须保证 3m 以上的行人通道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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