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问题在国际法视角下的中国参与.docVIP

北极问题在国际法视角下的中国参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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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问题在国际法视角下的中国参与 一、北极问题的内涵与性质 北极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兴趣与关注,特别是 2018 年夏天北极热浪更加剧了人们的关切甚至忧虑。海冰融化,一方面使先前被海冰覆盖的北极航道,逐渐得以季节性的部分开通,北极航道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可使从亚洲到北美的航运距离缩短三分之一。另一方面,使北极海底与大陆架下的丰富的矿产石油等丰富的资源有了开采的可能。由于北极航道和北极海底石油等矿产资源部分位于北极国家的领海范围内,部分位于专属经济区、公海或国际海底范围,使北极问题变得复杂化。同时,气候变化,以及北极航道开通资源开发,使北极的生态环境面临巨大挑战。综上,北极问题的核心,其实是如何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正确处理开发利用与环境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北极问题;国际法; 北极的战略价值日益凸显,地域政治问题复杂而尖锐, 有关国家之间在北极问题上的博弈方兴未艾。美国、俄罗斯、加拿大、瑞典、挪威、芬兰、丹麦、冰岛八国统称为北极国家,其中俄、美、加、丹、挪等五国为北极海洋的沿海国。北极沿海国与非沿海国之间, 利益与诉求均有所不同。美苏之间,以及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欧盟等国际组织,也在积极参与这一博弈,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 二 北极问题与国际法 当前涉及北极问题的法律体系是由国际公约、区域性公约、北极国家国内立法以及北极理事会的软法性规范构成的,呈现碎片化特点。北极法律体系的碎片化导致北极问题缺乏全面的、综合的、以生态为基础的、跨领域的管理,其中的核心问题是由气候变化带来的环境问题与威胁,不在现行体制的管辖范围之内。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一个全球普遍适用的海洋宪章,是管理北极问题的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北极地区大部分是冰雪覆盖的海洋北冰洋,而北冰洋的大部分是公海,其余为沿海国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与各有关国家对海域的权利义务,都要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为准。这里有一个情况,美国是北极国家,却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员国,公约能否对美国适用?答案是没有问题的,对美国来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习惯法。 然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也不可能在制定的时候就考虑到北极地区特殊的地理环境,因此只有其第 234 条(冰封水域)可以适用于北极水域,而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无专门的篇幅针对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资源开发利用、科学考察、环境保护和军事化行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做出特别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重视海洋环境的保护工作,赋予各国以保护海洋环境的一般义务。公约专门以第 12 章规定海洋环境保护问题。该章把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源分为陆源污染、船源污染、倾倒污染与大气污染四个方面。目前,对北极威胁最大的是船源污染。航道开通船舶航行造成了油污、黑碳排放。然而,从长远来看, 油气资源开发带来的污染会成为北极的主要环境问题。 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管辖权是防止污染问题发生的关键。海洋法、海事法等有关国际法规定了几种管辖权,包括船旗国管辖权,沿海国管辖权,港口国管辖权等。传统上,在航行问题上,船旗国管辖适用多一些,因为其管辖利于航行的通行无阻,少受沿海国的干预。但是,在国际航行中,适用船旗国管辖,对保护海洋环境极其不利,而适用沿海国管辖则要好得多。在禁止或者限制捕鱼问题上,同样是应该多适用沿海国 / 港口国管辖, 因为, 船旗国都没有利益需要保护, 而这与沿海国、港口国的安全与环境有关。此外,由沿海国, 港口国检查,监督渔船捕鱼的合法性,是既方便,又有效的。 各国在管辖中适用什么标准,特别是环境标准,是采用国际标准,还是可以高于国际标准的本国自己的标准?这也是一个关系到既保证航行的通畅自由,又保护本国的海岸沿海环境的重要问题。而且,采用环境保护高标准的国家,也有可能是打着环境保护的旗号, 实际上不愿意开放自己管辖的水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北极水域定为敏感水域,给其沿岸国加拿大和俄罗斯制定高标准的权利。 除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原则规定以外,还有一些国际公约,特别是国际海事组织(IMO) 主持制定的极地规则等国际法规则,也起到规范北极航行活动,防止减少环境污染的作用。北极理事会的《北极海空搜救协定》《北极海洋石油污染预防与应对合作协议》是专门针对北极问题的地区性公约。目前关于开发北极油气资源的环境保护工作,有北极国家自愿参加的北极理事会主持制定的《北极环境影响评价公约》。关于北极地区的海域、大陆架的权属争议,虽然目前还没有激化为冲突或对峙,但有关国家确实在加强其存在感与竞争实力,特别是外大陆架问题,对国际社会影响很大。 由于当前北极环境保护法律的碎片化状态,以及北极在全球环境、生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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