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 102-11-2019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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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GE 1 — — — PAGE 2 — 附件 1 核安全导则 HAD 102/11–2019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国家核安全局 2019 年 12 月 31 日批准发布) 国家核安全局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2019 年 12 月 31 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 — PAGE 11 — — — PAGE 10 — 引言 目的 本导则是对《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 102,以下简称《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说明和细化,为核动力厂设计单位 和执照申请者提供关于核动力厂内部防火与防爆设计的指导。 本导则的附件为参考性文件。 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动力厂。对 于其他类型的核动力厂,其内部防火与防爆设计可参照本导则, 但应进行针对性评价。 本导则只涉及为保护核动力厂安全重要物项而采用的 内部防火与防爆设计措施,不包括对核动力厂消防、人员安全防 护和财产保护的一般要求。 本导则防爆相关内容为对核动力厂系统和部件释放出 的易燃液体和气体所致爆炸的防护,不涉及对系统和部件自身爆 炸的防护。系统和部件应通过自身设计解决其防爆问题。 总则 概述 《规定》对核动力厂消防系统提出了基本要求。在核 动力厂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和布臵中,应尽可能 降低内、外部事件引发内部火灾与爆炸的可能性,缓解其后果。 应保持停堆、排出余热、包容放射性物质和监测核动力厂状态的 能力。应通过采用多重部件、多样系统、实体隔离和故障安全的 适当组合实现下述目标: 防止火灾发生; 快速探测并扑灭确已发生的火灾,从而限制火灾的损害; 防止尚未扑灭的火灾蔓延,使其对执行重要安全功能系统的影响减至最小。 核动力厂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将火灾发生的概率降至最低; 通过自动和/或人工消防的组合达到火灾的早期探测 和灭火; 通过防火屏障和实体或空间隔离防止火灾蔓延。 防爆设计应按以下步骤实施: 防止爆炸发生; 如果爆炸环境不可避免,应将爆炸的风险减至最小; 采取设计措施限制爆炸后果。 在步骤(1)、(2)都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应采用步骤(3)。 在核动力厂设计中,应设臵多重安全系统,避免假 设始发事件(如火灾或爆炸)妨碍安全系统执行规定的安全功 能。当安全系统的多重性和多样性降低时,应强化每一重安全 系统免受火灾和爆炸影响的保护措施。火灾方面,一般可通过 非能动防护、实体隔离的改进,和/或使用更多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来实现。 应根据以下假设开展防火设计: 火灾可发生在任何有固定或临时可燃物料处; 同一时间只发生一场火灾,随后出现的火灾蔓延应被认为是该单一事件的一部分; 火灾可发生在核动力厂任何正常运行状态下。 另外,应考虑火灾和其他可能独立于火灾的假设始发事件的 组合(见 2.5 节)。 应进行火灾危害性分析以证明核动力厂设计满足 2.1.1 节所述的安全目标。3.5 节给出了火灾危害性分析的范围和指导。 火灾预防 核动力厂的火灾荷载应保持在合理可行的最小值,应 尽可能采用不燃材料,否则应采用阻燃材料。 应将点燃源的数目减至最少。 核动力厂各系统的设计应尽可能保证不会因其失效而 引起火灾。 对于功能失效或故障可能引起不可接受的放射性物质 释放的安全重要物项,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使其免受雷击等自 然现象所引起火灾的危害。 应采取设计措施妥善贮存运行中的临时可燃物料,使 其远离安全重要物项,或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核动力厂运行阶 段防火方面的指导见核动力厂运行防火安全的相关导则。 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 应设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以及火灾危害 性分析确定的其他必要系统(见 3.5 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应在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和/或迅速灭火,并把火灾对安全 重要物项和工作人员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灭火系统在必要时应能自动启动。灭火系统的设计和 布臵应保证其运行、破裂或误操作不影响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 和部件的功能,不损坏临界事故的防护措施,不同时影响多重安 全系列,确保为满足单一故障准则而采取的措施有效。 应考虑灭火系统发生故障的可能性。应考虑来自防火 区相邻位臵或相邻防火小区中系统流出物的影响。 为保证人工灭火行动顺利实施,应设臵适当的应急照 明和通信设备。 火灾包容和减轻火灾后果 应将安全系统的多重部件充分隔离,以保证火灾只会 影响安全系统某一系列,而不会妨碍冗余设臵的另一系列执行安 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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