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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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QW-YJ-021/A 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处方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由本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药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处方权的获得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本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并在医务部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本院对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经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本院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进修医师由医务部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处方的开具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本院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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