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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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内容简介 2013 年10 月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法》”)的决定,自2014 年3 月15 日 起实施。此次《消法》的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公 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 《消法》的重要修改内容分析如下: (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消法》第23 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 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 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 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 瑕疵的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是 “谁主张,谁举 证”,对于特殊情形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此次《消法》修改即是将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的举证责任明确规定为 特殊情形,以后再发生该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经营者需要“自证清白”,而 消费者无需提供证据。为避免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怠于提出质量问 题,《消法》明确规定了质量问题的异议期限,即如质量有问题,消费者必须 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该期限提出的,将仍由消费者 承担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 (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 《消法》在第25 条第1 款、第2 款新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 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 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 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 1 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 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该条规定了消费者对远程购物商品享有7 天反悔权,当然退货的商品必须 是“完好”的,实践中对拆包装后的商品是否属于“完好”存在争议。但是,根据 立法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对本次修订说明的意见,“完好”指的是商品本身,拆包 装不能叫“商品不完好”。另外,本条中规定的“七日”是“自然日”,不是“工作 日”。如遇到国庆、春节7 天长假,根据民法规则,如第7 天是法定节假日,可 向后再延长一天,即在第8 日进行无理由退货。 (三)加大消费欺诈赔偿 《消法》第55 条修正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 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 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 “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规定了赔偿的最低数额为500 元,加大了对 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明确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推销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消法》在第45 条新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 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 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 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 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 任。”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广告 经营者等有关单位或个人需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也 就是说,如虚假广告并非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则无需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五)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2 《消法》在第44 条新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 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 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 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 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该条规定表面上看是增加了网购平台的责任,但是实际导 致的结果是,网购平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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