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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健全内控机制,保障合规经营,惩戒违规行为,防范金
融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
行规章制度的行为。
员工发生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我行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
海外机构和附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或行业监管规
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 劳务派遣制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后果
严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五条 处理违规员工,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量纪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由于辞职、退休等原因与我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
工,如被发现在我行工作期间严重违规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节 处理的种类和权限
第七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有:
(一)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收入、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
(二)职位处分,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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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以上处理种类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员工管理权限履行手续。给予
纪律处分、职位处分或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的,由二级分行以上机
构审批。
第九条 上级机构发现辖内机构的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
准、量纪失当、程序违法等问题的,有权责成下级机构予以纠正。
第十条 处理决定应从认定员工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特
殊情况不超过五个月。
需报上级管辖机构审批或审核的,一般应在三十日内报出。上级机
构收到报告后,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回复。
第十一条 认定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
人最后见面的日期为准;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移送的结论性材料以收到
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员工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理,并自处分
生效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任职限制: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
理职务;
(四)受到撤职处分的,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
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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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十二个月内不
得聘任与原职务相当的管理职务。
第十四条 因违规被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的员工,同时解除劳动合
同,我行各类机构不得聘用。
开除处分决定应抄报相应金融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认为对违规员工的处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或本办法规定的,有权提出复议意见。
第三节 处理条款的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明知或应知其行为损害我行利益的;
(二)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多次违规,屡查屡犯的;
(四)推卸责任、诬陷他人的;
(五)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六)指使、胁迫、教唆他人违规的;
(七)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
本办法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幅度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
是指在规定的幅度外,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说明违规问题,配合调查的;
(二)检举违法违规问题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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