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政策法规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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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东栅街道 曹月英;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一、 生育政策; 2、二孩生育条件   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11种)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4)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5)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10)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3、特批条件 (1)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2)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家庭无子女,是指夫妻新组合的家庭无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随前配偶生活。;4、其他相关生育政策 (1)生育间隔   符合省《条例》规定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  A、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  B、病残儿 (2)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生育政策   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浙计生委[2003]55号文件规定:98年以后在城市建设用地中农转非的可累计适用五年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3)依法收养后的生育政策   浙计生委[2005]1号文件规定,再生育审批机关在审批确定夫妻再生育资格时,应以省《条例》有关再生育条件的规定为依据,依法收养的子女不作为限制条件。 (4)爱心助养后生育政策   嘉兴市五届市政府第32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对2002年9月3日以后发生的事实收养行为,凡结婚2周年以上、一方或双方未满30周岁且未生育子女的夫妇,实施收养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与其签订爱心助养教育协议。我区增加一条限制:必须是不孕症夫妇。爱心助养一孩后再怀孕生育的作为计划内一孩。   再生育申请获批准后,《再生育证》的适用范围不受地域、期限限制。   如果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再生育证》,尚未生育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申请人发生不能再生育情况或决定不再生育的,应主动去行政机关办理《再生育证》的注销手续。 ;二、奖惩政策;(2)对落实结扎可靠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由区、镇、村出资给予一次性500元补助,并由镇、村出资为其办理当年度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3、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 (1)对于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家庭,分别给予父母每人每月85元补助。 (2)对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家庭按照《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三、二、一级鉴定标准,分别给予父母每人每月45元、65元、85元的补助。补助年限为其独生子女结婚之年止。 (3)对于父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其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且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视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补助。 4、其他   夫妻双方都是农村居民,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女儿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女在初中升高中时给予加3分的照顾。单亲家庭、事实收养家庭、个体工商户除外。;(二)、法律责任 1、社会抚养费征收   省《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相应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多生一胎,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2)、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4)、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一倍至二倍征收; (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第一胎的,按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6)、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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