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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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1225) 中航证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防范和降低业务 操作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营业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认真核实投资者的基本 信息资料,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职责,遵守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当提醒 其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 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第四条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 , 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 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 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 “融 资方”,该交易行为称融资交易(也称正回购);“融资方”的对手方称 为“融券方”,该对手的交易行为称融券交易(也称逆回购)。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 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 券面值之比。 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 押物的债券。 第二章基本交易规则 第五条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 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第六条 沪、深两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基本交易规则如下: 一、申报规定。 申报规定 沪市 深市 交易单位 交易单位为“手”, 1000元面值标准券为1 手。 交易单位为“张”,100 元面值标准券为1张。 计价单位 每百兀资金到期年收益 申报价格最小 变动单位 0.005 元 0.001 元 申报数量及上 限 以100手或其整数倍进 行申报,单笔申报最大 数量不超过1万手。 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 行申报,单笔申报最大 数量不得超过100万 张。 质押、解除质押 申报的时间 集合竞价时间不支持提 交、转回质押券。 每个交易日9 : 15至 11 : 30、13 : 00 至 15 :00 二、 回购期限。 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天期、2天期、3天期、4天期、 7天期、14天期、28天期、91天期和182天期, 三、 申报代码。 沪市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质押券的申报代 码与原债券代码不同(详见附件1);深市质押券申报代码与对应债券 代码相同。 四、 当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申报“提交质押 券”;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次一交易日可申报“提交 质押券”;当日提交的质押券,在确认质押成功后,当日可用于相应 的债券回购交易。 五、 债券回购交易到期当日,融资方可以将相应标准券继续用于 债券回购交易,也可以申报“转回质押券”并卖出。 六、 债券回购竞价交易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七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申报前, 通过交易所 交易系统向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 押的债券品种作为质押券。在质押期间,不得对质押券进行申报卖出 或另作他用。 第八条 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交易所交 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当日可 以卖出。 第九条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债券回购交易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 100元。回购到期二次结 算的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等于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 其计算公式为: 深市: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X回购天数/365 (天) 沪市: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X 100元X回购天数/360 (天) 回购天数,是指本操作规程第六条第(二)款所述债券回购品种 对应的回购期限。 第十条 每笔债券回购交易到期购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到期购回金额二成交数量X购回价 第十一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按自然日计算。 到 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 应的标准券足额。 因标准券折算率调整等导致标准券余额不足的,融资方应当按照 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第三章参与投资者的要求 第十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申请进行债券回购业务投资者没 有特别要求,凡已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申请融券交易和融资交 易。 第十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 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一、 普通投资者只能参与融券交易;专业投资者既可参与融券交 易,也可参与融资交易。 二、 投资者参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融资交易(即正回购)的,必 须符合专业投资者条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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