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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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实施准备 - 2 - 一、确定项目 - 2 - 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 2 - 三、确定改造整治内容 - 4 - 四、确定改造整治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 - 6 - 五、实施改造整治工程 - 7 - 第二部分手续办理 - 8 - 一、基本规定 - 8 - 二、责任主体与授权 - 9 - 三、工作流程 - 10 - 五、规划手续 - 13 - 六、工程招标采购 - 17 - 七、施工许可 - 20 - 八、质量安全监督 - 22 - 九、档案验收 - 23 - 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23 - 十一、管线改造 - 26 - 十二、加装电梯 - 39 - 十三、拆除重建试点 - 46 - 十四、其他事项 - 46 - - 1 - 第一部分实施准备 一、确定项目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范围、内容、 标准和投资,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 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核定。 (二)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 采取基层组织、居民申请、社会参与、政府支持的方式,由街道 办事处、乡镇政府上报,区政府审核,经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联 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列入改造计划。 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按照《关于建立我市实施综合改造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 制的指导意见》(京建发 〔2018〕255 号)有关要求,实施综合改 造整治的老旧小区,要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 (一)组建小区自治组织 1.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通过业主 (含单位业主,下同)认可的方式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组建业主 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等业主自治组织。 2.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联系小区业 主,积极组织参与有关事项决定并进行监督。 2.1 确定小区物业管理模式,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等相关事项。 2.2 在征求居民意见基础上,向区主管部门申报老旧小区综 - 2 - 合整治项目。 3.业主委员会等业主自治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 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业主自治组织人员组成 1.充分发挥业主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及其 他优秀分子在老旧小区物业管理中的带头作用,鼓励其积极参与 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长、业主委员会、小区自治组织成员,引导 业主依法履行职责,参与社区居民自治。 2.老旧小区(原)产权单位可推荐优秀职工业主参与担任业 主委员会、小区自治组织成员。 (三)执行共同决定事项主体 1.成立业主大会并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执行业 主大会决定事项。 2.成立业主大会但未能及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经业主 大会授权可暂由居民委员会代为执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3.难以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等自治组织的,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组织确定物业服务有关事项,经业主共同授权可暂 由居民委员会代为执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四)选定物业管理模式 1.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的,可通过招投标或其他业主认 可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1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供 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选择一批信誉 - 3 - 好、有意愿、具有老旧小区管理经验的物业服务企业。 1.2 鼓励老旧小区周边项目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到小区宣讲物业服 务方案,供业主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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