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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实施准备 - 2 -
一、确定项目 - 2 -
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 2 -
三、确定改造整治内容 - 4 -
四、确定改造整治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 - 6 -
五、实施改造整治工程 - 7 -
第二部分手续办理 - 8 -
一、基本规定 - 8 -
二、责任主体与授权 - 9 -
三、工作流程 - 10 -
五、规划手续 - 13 -
六、工程招标采购 - 17 -
七、施工许可 - 20 -
八、质量安全监督 - 22 -
九、档案验收 - 23 -
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23 -
十一、管线改造 - 26 -
十二、加装电梯 - 39 -
十三、拆除重建试点 - 46 -
十四、其他事项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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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实施准备
一、确定项目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范围、内容、
标准和投资,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
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核定。
(二)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
采取基层组织、居民申请、社会参与、政府支持的方式,由街道
办事处、乡镇政府上报,区政府审核,经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联
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列入改造计划。
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按照《关于建立我市实施综合改造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
制的指导意见》(京建发 〔2018〕255 号)有关要求,实施综合改
造整治的老旧小区,要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
(一)组建小区自治组织
1.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通过业主
(含单位业主,下同)认可的方式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组建业主
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等业主自治组织。
2.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联系小区业
主,积极组织参与有关事项决定并进行监督。
2.1 确定小区物业管理模式,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等相关事项。
2.2 在征求居民意见基础上,向区主管部门申报老旧小区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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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整治项目。
3.业主委员会等业主自治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
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业主自治组织人员组成
1.充分发挥业主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及其
他优秀分子在老旧小区物业管理中的带头作用,鼓励其积极参与
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长、业主委员会、小区自治组织成员,引导
业主依法履行职责,参与社区居民自治。
2.老旧小区(原)产权单位可推荐优秀职工业主参与担任业
主委员会、小区自治组织成员。
(三)执行共同决定事项主体
1.成立业主大会并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执行业
主大会决定事项。
2.成立业主大会但未能及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经业主
大会授权可暂由居民委员会代为执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3.难以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等自治组织的,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组织确定物业服务有关事项,经业主共同授权可暂
由居民委员会代为执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四)选定物业管理模式
1.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的,可通过招投标或其他业主认
可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1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供
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选择一批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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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有意愿、具有老旧小区管理经验的物业服务企业。
1.2 鼓励老旧小区周边项目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到小区宣讲物业服
务方案,供业主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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