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试复习重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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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 1、民法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之间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私法规范的总和。 2、民法调整的对象: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 财产关系 和 人身关系 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2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在指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特征:第一,财产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 第二,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 第三,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有偿的。 (3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 以人身利益 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共分 2 类, 一类是人格关系, 一类是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本身所 应具有的权利主体资格即因人格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特征:其一,这种人身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其二,这种人身关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其三,这种人身关系与主体具有不可分性。 3、民法与商法 商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它与民法同属于一类的部门法律制度, 学术界将商法民 法的特殊法。他们的区别是:当民事主体在实施特别行为,应履行相应的特别程序,比如公 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等明确地规定了实施这类行为应履行的特别程序。 4、民法的渊源 可以说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产生的根源, 这是从民法和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讲的, 也可 以说民法的渊源是法官裁决民事案件的法源, 即法官判案根据。通常认为, 民法的渊源,是 指调整我国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包括: (1)制定法:宪法中的民法规定:民事法律: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 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 (2 )非制定法: 司法解除, 最高法院所做的民事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 事案件具有约束力;习惯法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文件认可的习惯才规为习惯 法。值得注意的是, 习惯和法理在我国均不具有民事法律渊源的效力。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 区,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仍具有一定的地位。 5、民法的效力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对人的适用范围,空间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 8 款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关于自然人的规定, 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 无国际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自然人、 法人在外国发生民事法律关系, 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 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就是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 我国民法适 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其生效前 1 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一般没有 溯及力,但司法解释中领有规定除外。 第二章 1、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活动自愿,民事活动公平,经济利益等价 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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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若春和景明,波澜不惊,上下天光,一碧万顷,沙鸥翔集,锦鳞游泳,岸芷汀兰,郁郁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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