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M知识产权作业(梁锐彪).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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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管理学院MPM中心课程作业 课程名称 知识产权 课程编号 152201006004 任课教师 贺 斌 姓 名 梁锐彪 学 号 20154340013 作业题目 最新一次《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部分修改的简评 作业日期 2015年3月26日 讨论或演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部分最新修改及影响 第一点: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2001年修订)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2013年修订)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修改要点:原《商标法》(2001年修订)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新《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意义: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 第二点: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2001年修订)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013年修订)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修改要点:原《商标法》(2001年修订)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新《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二款。 意义: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第三点: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 (2001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修改要点:将原《商标法》(2001年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新《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新《商标法》(2013年修订)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意义:上述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进行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此次修改将对商标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同时,此举大大减轻了商标权利人在主张侵权赔偿时的举证负担,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更有法可依,对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第四点:增加关于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时限的规定 (200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2013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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