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讲解课件.ppt

《劳动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讲解课件.ppt

  1. 1、本文档共5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劳务派遣——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57-67条)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 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注册资本 ≥ 50万元 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内容:除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合同期限:≥2年(必须全日制) 薪资支付: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跨地区派遣: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第六十七条) *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57-67条) 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单位 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劳务派遣——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67-67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被派遣劳动者权力 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68-72条) 工作时间:以小时计酬为主,≤4小时/天;≤24小时/周 协议: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劳动者权力: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谢谢观赏 订立——竞业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 什么是竞业限制? 相关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如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期限 ≤ 2年 * 订立——竞业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在合同终止前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和合同后,一定期间内变更岗位,但不降低待遇。 竞业限制期: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的责任: 遵守保密条款或竞业限制协议。 违反约定的,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金额: 违约金双方约定。 造成损失的,按实际赔偿。?? * 订立——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5条) 条件 培训 竞业限制 金额 封顶 自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订立——用人单位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7条) 如实告知员工公司的情况 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户籍地址和现住地 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 书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 劳动标准: 合同履行地优先原则:合同履行地与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按合同履行地有关规定执行。 有利于劳动者原则:单位注册地标准高于合同履行地的,且双方约定以单位注册地标准执行的,从其约定。( 《实施条例》第14条) * 订立——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6--28条) 无效或部分无效(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以欺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胁迫的手段或

文档评论(0)

zsw5674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