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含申请表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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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 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 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在江西省行 政区域内依法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工作依申请进行,江西省 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范围内职 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指定江西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负责 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职业健康检 查机构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开展职业 健康检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推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和规 范建设。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备案提交的职业健康检查信 2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 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 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七条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 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 188)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 ) 的能力。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 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 建筑总面积不少于 400 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 3 少于 6 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 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附件 1、附件 2 ); (四)至少具有1 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 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 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 车辆等条件,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 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附件 3、附件 4 );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附件5 ); (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附件6 )。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 符合以上条件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 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 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 4 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执业地点应 为申请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 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备 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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