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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教案
教材分析
《宗教事务条例》要求学生正确理解和把握我国的宗教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一项长期基本政策,它既保护信仰宗教的自由,又保护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我国的宗教政策还包括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理解:(1)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长期性;(2)理解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3)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能力目标
能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基本观点,分析说明我国实行宗教信仰政策的正确性和必要性。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学习,加强宗教的政策观念,自觉抵制和反对各种违法的宗教活动
三、教学重点难点
全面理解和贯彻宗教政策既是重点又是难点,教学中紧紧抓住中央一再强调的三句话:(1)全面贯彻宗教政策;(2)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3)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四、学情分析
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也是多宗教的国家.因此,在这一课的设计中,可以通过创设情景,联系有关实例,让学生感悟、理解我国的宗教政策的正确性
五、课时安排:1课时
六、教学过程
(一)总 则
1. 制定原因:为了保障公民 \t "/0e/90/c1230a200336/_blank" 宗教信仰自由,维护 \t "/0e/90/c1230a200336/_blank" 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2.管理原则: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3.管理方法: (1)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2)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4.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二)遵守法律
1.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
3.不得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4.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
5.不得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
不得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7.不得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8.不得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9.不得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
10.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
11.不得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12.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
13.不得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
(三)宗教事务条例的其他内容
1.宗教团体
(1)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2)宗教团体的职能
①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②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③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
④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⑤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2.宗教院校
3.宗教活动场所
(1).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2).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4.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5.宗教活动
(1)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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