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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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集团资金管控水平,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规范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 保证企业资金安全, 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企业财务通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集团现行制度规 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为集团所属各级控股企业, 包括各级控股子企业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以企业法人名义 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 指导原则 第三条 严格控制开户数量。 所属企业除基本户、 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和有投资、融资等企业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四条 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 所属企业应当进一 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 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 清理。 第五条 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 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 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集团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六条 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 变更、使用和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企业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 务。严禁企业出租和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他用。 第七条 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企业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级控股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由集团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企业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企业主要领 导审批,并填报《天津 **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 ,连同企业内部审批资料一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九条 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经由企业内部审批后即可自行办理。 第十条 企业应定期上报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增减变动 情况。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 15 日内,填报《天津 **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 ,上报至集团公司备案,二级主管公司负责本企业所属企业汇总上报备案。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 变更、销户的审批和备案工作,并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 况进行检查。 各二级主管公司负责其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核,以及银行账户信息变更、销户的上报备案工作,并对各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各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经办人, 直接经办人须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正确 办理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等,建立健全本企业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企业务必定期与银行对账, 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监督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对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实施业务监督,集团公司审计部对企业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企业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法违纪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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