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岗位培训讲义——法律法规.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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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有关人员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及对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总分包安全责任 安全教育培训 采取安全措施 2、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承揽工程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按图施工 对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 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见证取样 保修 3、总分包管理责任关系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分 类 开 挖 工 程 模板及支撑体系 脚手架工程 其他 吊装及按拆 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各类 工具式模板 满 堂 支 撑 体 系 落地 式钢 管脚 手架 搭设 高度 m 附 着 式 整 体 和 分 片 提 升 脚 手 架 m 悬 挑 式 脚 手 架 m 吊 篮 脚 手 架 自 制 卸 料 平 台 、 移 动 操 作 平 台 新 型 及 异 型 脚 手 架 建 筑 幕 墙 安 装 钢 结 构 安 装 网 架和索 膜结 构安 装 人 工 挖 孔 桩 吊装 起重设备按拆 起 重 设 备 自 身 安 装 深度m 搭设 高度 m 搭设 跨度m 施工 总荷载 kN/m 集中 线荷载 kN/m 高度 大于 支撑 水平 投影 宽度 且相 对独 立无 联系 构件 危险 性较 大 工程 ≥3 ≥5 ≥ 10 ≥ 10 ≥ 15 含大模板等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 24 单件10KN 超过 一定 规模 的危 险性 较大工程 ≥5 ≥8 ≥ 18 ≥ 15 ≥ 20 — 滑模、 爬模、 飞模 单点集中荷载700Kg ≥50 提 升 高 度 ≥ 150 架 体 高 度 ≥ 20 — — — 高 度 ≥ 50 m 跨 度 ≥ 36 m 跨 度 ≥ 60 m 深 度 ≥ 8 m 单件100KN 300 KN 设 备 或200 M 高 内 爬 — 备注 拆除、爆破、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四新技术等由建设单位在报建时提供清单确定 建设行业岗位培训 法律法规 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 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建筑); 住建部建筑企业资质专家成员; 重庆市建筑企业资质、招标评标专家库成员; 重庆市造价协会专家委员会教育培训组成员; 重庆科技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前程无忧特聘劳动合同法顾问; 在《重庆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前程无忧》《中国建设教育》《中国贸易报》等国家级刊物发表文章数十篇 重庆QQ群:161988693 黔江QQ群:233173216 一、基本概念 1、建设法规 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 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2、法律的调整对象 发生在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应的民事关系 第一部分 建设法规 3、法规体系 国家全部法律规范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系,根据《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有五个层次。 4、上位法、下位法 在法规体系中,法律效力高的称为上位法,法律效力低的称为下位法。 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下位法的规定无效。 二、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社会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 经济关系 民事关系 建设、勘测设计 施工、建材供应 监理、招标 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管理与被管理 参与各方 法律主体 公民 权利与义务 平等法律地位 人身与财产 权 利 三、法规体系的五个层次 法律效力 四、《建筑法》2011年修订并于7月1日起施行 (一)、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 1、企业资格——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人员资格——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3、建筑业企业 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22号令)自2015.3.1施行 4、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知识 分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3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分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分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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