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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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版次:1/0 发布日期: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PAGE 6 - NUMPAGES 6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保护,完善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2.2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3. 职责 3.1本单位职责 3.1.1负责组织本单位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 3.1.2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管理权限及时向制造中心、公司总部有关资产管理部门提报本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意见; 3.1.3负责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实施、监督本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3.1.4负责协助公司处理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3.1.5负责在本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本单位发生、实施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报公司内控部、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各一份。 3.2公司纪委、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 3.2.1负责按照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参与资产损失的认定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报告的拟定工作。 3.相关文件和术语 3.1.1《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3.1.2《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3.1.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者职务履行问题责任追究办法》 4.管理内容 流程 关键点 要点说明 1.0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体系 1.1管理权限 1.1.1公司负责审批本单位发生的一次或累计资产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报告。 1.1.2公司发生的一次或累计资产损失超过一万元,在五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报告需报制造中心审批。 1.1.3公司发生的一次或累计资产损失超过五万元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报告需报股份公司有关资产管理部门,由股份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 1.1.4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依照股份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2.0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流程 2.1主要工作流程 2.1.1资产损失发生部门在发生资产损失后的十日内,按本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组织完成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明确资产损失的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并按本制度规定的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或向上级单位提报本单位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报告。 2.1.2制造中心在接到公司提报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报告后的二十日内,组织完成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核实资产损失性质、核实责任认定、审批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报告或做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决定。 2.1.3股份公司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公司所属单位提报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报告后的一个月内,组织完成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核实资产损失性质、核实责任认定、提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意见。 2.1.4公司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处理决定做出部门、单位申请复查,处理决定做出单位复查过程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下达和执行。 3.0资产损失的认定范围及证据 3.1定义 3.1.1资产损失认定是指:对资产损失的性质、损失金额的确定。 3.2范围及证据 3.2.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3.2.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公司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损失鉴定须经公司总部相关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批准。 3.2.3公司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3.2.4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3.2.5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3.2.6间接损失金额认定。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3.2.7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4.0资产损失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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